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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新政引发消费“地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1日 00:33 中国证券报

  (上接A01版)对此,国家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社会各界提出要通过税收手段进行调节、强化税收的再分配作用,这一要求应当说是正确的。但他指出,这些产品和行为并不在消费税征税范围之列,只能通过其他税种的调节来完成;目前由于征管条件和技术上的一些原因,对有些产品很难征收消费税,因为对这些产品的档次界定比较困难,征管上达不到要求。另外,他表示,消费不足仍然是当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不利因素,在选择消费品征税时,必须考虑对相关产业和消费需求的影响,要符合宏观经济政策的总体要求。

  据专家介绍,从世界范围来看,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有两种:一种是广泛课征于消费领域,既包括生活消费资料,也包括生产消费资料。另一种是选择部分消费品进行课征,通常是少数限制消费的生活消费品。我国属于后者,是与

增值税配合征收的,征收范围比较窄,这次调整后征收范围依然不大。

  高辉清也认为,这次消费税调整尚未到位。他表示,这次调整只是一次阶段性调整,国家下一步应该会择机进一步调整,“对已有税目没有到位的,重新调整到位;对过去未调整的,逐步纳入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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