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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不得利用股改输送利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 18:45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李宇 深圳报道

  深交所日前对股改保荐工作作出进一步规范,以防止保荐机构及保荐人利用股改进行有关利益输送。

  深交所在《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
求,各保荐机构应就其自身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向深交所报送股改材料之前六个月就是否存在通过自营或者客户资产管理等形式买卖保荐对象股票的行为进行自查;在为保荐对象提供股权分置改革服务期间,定期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是否存在利用股权分置改革或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信息、机会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

  另外,保荐机构在与保荐对象签署保荐协议时,还应向保荐对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等重要关联方发送提醒函,提醒上述人员和单位不得利用

股权分置改革内幕信息买卖保荐对象的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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