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敲打股改保荐方 不得借股改利益输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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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 04:44 四川金融投资报 | |||||||||
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交所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保荐机构应就其自身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向深交所报送股改材料之前六个月是否存在通过自营或者客户资产管理等形式买卖保荐对象的股票的行为进行自查,并在为保荐对象提供股权分置改革服务期间,要定期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是否存在利用股
另外,保荐机构在与保荐对象签署保荐协议时,还应向保荐对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等重要关联方发送提醒函,提醒上述人员和单位不得利用股权分置改革内幕信息买卖保荐对象的股票。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