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历史遗留债务诉讼及和解事项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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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 04:14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
一、关于历史遗留债务诉讼的情况: (一)本次诉讼受理情况: 1、案件受理时间:2005年12月30日 2、诉讼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 3、《民事判决书》下达时间:2006年1月23日 4、《民事判决书》送达时间:2006年3月30日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松凡 委托代理人:何子慧 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53-1号 2、被申请人(被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悉承 委托代理人:李锦杭 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30号宏源大厦7楼 3、起因:此事项系历史遗留债务问题。1998年11月30日,本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贷款人民币3600万元,中国轻骑集团公司为该笔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0年5月,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华融海口办。该笔贷款的最后还款期限届满后,本公司仍未全额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华融公司海口办于2005年12月,将本公司诉讼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三)判决或裁定情况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1、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人民币1400万元及利息。 2、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人民币117004元,由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股东在内)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股东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二、本公司与华融海口办就解决上述历史遗留债务,签订了《债务清偿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和内容如下: (一)双方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78号判决)确定的乙方未履行部分债务和2002年5月签订的《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后担任新股增发项目主承销商的协议书》所产生乙方未履行的250万元新股增发保证债务事宜,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遵照履行。 (二)双方确认: 1、截止2005年12月20日,本公司尚欠债务本金为人民币1400万元及利息350万元,未向华融海口办履行的债务为人民币250万元,上述两项债务合计为2000万元。 2、就上述两项债务,本公司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向华融海口办偿还人民币1500万元。 3、华融海口办同意在本公司完全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款项后,对本公司所欠华融海口办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三)关于诉讼判决执行的约定: 在本协议约定履行期日之前,华融海口办暂不就78号判决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本公司完全按照本协议约定还款后,《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后担任新股增发项目主承销商的协议书》终止履行,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三、本次公告的历史遗留债务诉讼事项及相关协议的签定履行,短期内会增加公司的资金压力,但可以减轻公司债务负担,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 (二)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2006年3月28日签订的《债务清偿协议》。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六年三月三十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