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一季报须披露大股东清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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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 00:09 东方早报 | |||||||||
早报记者 陈其珏 早报深圳专稿 雷蕾 沪深证交所昨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要求上市公司增加披露公司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和2005年底大股东占款情况及清欠进展。
《通知》表示,上市公司应当于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当及时向该所提交书面说明,同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两大交易所将自5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披露季报,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深交所另外要求中小板公司应在季报正文中增加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电子信箱等详细资料。 《通知》称,上市公司预计2006年上半年净利润为负或者与去年上半年数据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一般指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包括扭亏为盈)的,除应当在本次季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进行警示说明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对2006年上半年的业绩预告情况。 同时,上市公司应在本次季报的“报告期末股东总数”部分,增加披露公司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报告期末已完成股改的公司比照上述要求,披露公司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通知》要求,2005年底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中增加披露以下内容:报告期初和期末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额;2006年第一季度清欠进展情况,包括清欠金额及清欠方式;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是否已全部完成,若尚未清欠完毕的,公司董事会已制定的清欠方案是否能够按计划实施,确保2006年底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调整清欠方案的,应按照2005年年报披露的标准进行披露,并注明调整的内容。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