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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有关人士强调券商综合治理不是治理整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 05:43 中国证券报

  夏丽华 杨新英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机构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区别对待,治病救人”为主旨的券商综合治理,既不同于全面停业的治理整顿,也不同于没有原则的放任自流。事实证明,券商综合治理的实际成效是显著的。

  “综合治理”有别于“治理整顿”

  对于社会上关于综合治理开展时机不当的一些说法,该负责人回应,对一项涉及全行业的工作,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看法。但作为一级政府监管部门,即使面临矛盾复杂的局面,也必须尽快理清思路,抓住主要矛盾,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只要方向正确、原则公正、思路清晰、方法得当、逻辑严密、规则明确、依法办事,工作就能有条不紊地持续推进下去。

  他强调说,一些人认为证监会不应该在市场低迷、行业困难的时候搞“治理整顿”,这是没有准确完整地理解“综合治理”与“治理整顿”的区别。综合治理是在市场低迷、问题暴露比较充分的情况下展开的,它的主要意图是让那些无法维持正常经营的券商,在不引起社会震荡的条件下能够有序“善终”;让那些能够维持正常经营的券商继续经营;让那些经过调整还能有所发展的券商在进一步规范的基础上逐渐扩展经营;而让那些生存能力强、内部控制相对完善的券商不断强化其核心

竞争力,支持其持续创新,走向更大的发展。

  他强调,通过综合治理,券商要努力实现五个转变:一是经营理念要转变;二是内控机制要转变;三是经营模式要转变;四是行业形象要转变;五是行业自律要转变。但具体到每一家证券公司,能不能自主规范发展,主要是他们自身的问题。只有那些以专业能力赚取合理、合法、合规的善钱的公司,才能够形成自己独特的核心竞争力,也才能够不断做优做强并保持长期稳定发展。

  暂不受理新券商设立申请

  该负责人表示,今年要抓落实,抓进度,继续推进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结合新《证券法》的颁布实施,将重点抓好五项重点工作:一是抓公司全面整改,基本化解历史遗留老风险;二是抓基础制度落实,督促首批公司按期完成保证金第三方存管,抓紧实施改革后新的国债回购制度,全面落实新的资产管理和自营业务制度,完善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公示;三是抓严肃市场纪律,加大关闭劣质公司力度;四是抓行业业务发展,支持、引导优质公司在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实力,进行业务创新和拓展,转换盈利模式,改善财务状况;五是抓配套法规出台,完成《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起草工作,尽快推出《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净资本计算规则》、《资产管理业务规则》等部门规章,完善机构监管法规体系。

  他说,2007年底前要实现综合治理的基本目标,即彻底化解历史积累的老风险,形成防范风险的新机制,逐步实现全行业合规经营、持续发展。为确保目标的实现,综合治理期间,除化解风险和行业整合需要外,停止批设新的证券公司和营业性分支机构,暂不受理新的证券公司设立申请,包括中国境内机构设立证券公司的申请和外资证券机构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申请。

  他特别指出,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应当与行业的实际水平相符合,应当与监管水平同步发展。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是渐进的过程,证监会正在积极有序地推进着这方面的工作。欢迎外国证券机构继续关注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选择适当方式和合适时机进入我国证券业。

  10月31日是券商整改最后期限

  这位负责人强调,摸清底数并督促整改是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综合治理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措施。为此,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制定措施切实可行、进度细化到月、责任落实到人的整改计划,对违规业务和风险问题认真进行清理整改。整改完成的基本标准是公司违法违规业务基本清理完毕、净资本等各项监管指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健全有效。整改完成的最后期限为2006年10月31日,届时达不到常规监管要求的公司,将依据相关法规实施以市场退出为主的处置措施。

  证监会将根据公司整改计划的落实情况,及时调整对公司的监管措施。对严格按计划整改、风险基本可控的公司,原则上对其现有业务不做限制;对提前完成全部整改计划、风险得到化解的公司,支持其规范发展,符合条件的,支持其开展新业务。对没有按进度完成整改计划的,采取限制部分业务、现场监控或托管关闭等逐步升级的监管措施,强力督促公司整改,追究公司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涉及清理违规业务、压缩财务风险等重点整改事项的,视情况对其现有业务做出限制;对严重违规、拒不整改、或无力自救的将予以关闭。

  同时,对2004年9月30日以后发生的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证券、新增违规个人债务、新增违规资产管理业务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快予以清理查处,并责令公司追究有关内部人员的责任。

  鼓励证券公司上市和公开披露信息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作为为广大投资者服务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具有一定的公众性和外部性,无论上市与否都应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披露,以保障投资者和股东的知情权。事实上协会评审出的创新类、规范类证券公司已带头实施信息公开披露,今后全行业要继续逐步推广。近期,证监会将对合规机构、合法产品的情况等建立相应的信息公示制度,方便广大投资者查询和社会监督。但在目前,对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可能做到像上市公司那样的程度。

  此外,鼓励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成为上市公司,是监管部门一直在执行的政策。随着行业状况的转好,一批优秀的证券公司也在着手研究通过IPO、借壳上市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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