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德勤将推动会计师行业的规范发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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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 22:31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编者按:由于本案是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第一次依据《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修订后《证券法》中的有关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存在复杂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为独立、客观、公正地报道这起案件,本报邀请了注册会计师朱德峰作为本次报道的专业技术顾问。 中国注册会计师 朱德峰
该案原告将《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作为起诉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这起案件中,首先需要界定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违反了该法的规定。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在界定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时,应当以其是否遵循了现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为依据。如果最后证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科龙电器的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并未违反《注册会计师法》,不仅可以证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的清白,更重要的是可以让社会公众知晓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有利于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判断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可以考虑成立由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的,类似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机构予以界定。需要强调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必须在法律和准则的框架下进行,既要维护审计报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防止滥诉,维护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的正当权益。 同样因果关系也是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在这起案件中,投资者是否乃是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做出投资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原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丁平准作为《注册会计师法》的主要起草者就曾表示:“从各个稿子的起草者或修改者的本意看,‘利害关系人’都是指与使用注册会计师报告有关者”、“在证券市场中,股民使用注册会计师的报告,相信注册会计师签署的上市公司的业绩报告,而买、卖股票,由于注册会计师作了伪证而造成损失,应适当追究民事责任”。 由于根据修订后的《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注册会计师法》与《证券法》应如何衔接还有待相关部门的明确。相信本案将会如同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内知名的德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案件一样,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规范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朱德峰简介 中国注册会计师,上海勤业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从事审计与会计咨询工作多年,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 曾参与、主持多家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以及拟上市公司的股份制改组审计与咨询工作,对各类企业的股份制改组与上市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朱德峰熟悉国内及国际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领域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近年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表数十篇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分析文章。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