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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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 05:39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公司将于近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公告,在此之前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3月27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3月23日、3月34日、3月27日的9:30-11:30、13:00-15:00, 2、股权登记日:2006年3月20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53号太原重工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包括董事会委托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55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288,654,2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56%。其中: 1、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28,172,425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10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31%。 2、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包括董事会委托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55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60,481,856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42%,占公司总股本的16.25%。 (1)出席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有1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3,376,74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9.29%,占公司总股本的3.59%。 (2)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153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47,105,116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32.71%,占公司总股本的12.6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出席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公司聘请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闫建军律师和管晋宏律师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以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点: 太原重工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向本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东以送股的方式履行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3.3股,非流通股东由此获得所持原非流通股份的上市流通权。非流通股东安排对价的股份总数为4752万股。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 除法定承诺外,公司的控股股东太原重型机械(集团)制造有限公司承诺所持有的股票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的六十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挂牌出售所持有的股份,非流通股股东山西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省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所持有的股票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挂牌出售所持有的股份。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票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数同意股数反对股数弃权股数赞成比例 全体投票股东288,654,281268,743,60919,853,45257,22093.1% 非流通股投票股东228,172,425228,172,42500100% 流通股投票股东60,481,85640,571,18419,853,45257,22067.08%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数量和表决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投票方式表决情况 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860,367现场同意 2中国银行-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7,119,984网络同意 3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七组合6,728,276网络同意 4黄春莲1,820,000网络反对 5饶沐阳1,735,600网络反对 6刘浩1,500,000网络反对 7戴联平1,040,599网络同意 8姜佳岑757,051网络反对 9王英574,828现场同意 10周保中470,000网络反对 五、律师见证情况 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的闫建军律师和管晋宏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公司董事会征集投票委托的程序、授权委托内容及董事会代为投票的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关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3月29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