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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第三方存管是馅饼也是陷阱 挑战分业监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 09:57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邹 愚

  深圳报道

  3月10日,由国信证券主办、十余家国内外机构参加的“三亚会议”所引起的对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的反弹,至今仍余波未息。

  “今后一段时间,保证金第三方存管仍是我们关注的话题。”国信证券首席会计师李国阳向本报表示。

  保证金第三方存管为何遭到机构如此反弹?兴业证券研发中心总经理孙国雄一语道破天机:“一个金融企业如果不能代为管理其客户的金融资产,那么这个企业还有存在的价值吗?”

  他认为,假如投资者将资金存放在其本人于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则意味着客户用于投资的证券、资金资产的割裂,券商管理客户现金资产的职能被银行取代,长此以往,券商的功能将弱化为提供通道和咨询服务,其市场地位也将日益萎缩。

  银行交收:权责不对等?

  “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对于银行来说,是馅饼,也是陷阱。”一家银行托管部门的负责人语出惊人。

  三亚会议提出有两种存管模式符合修订后的《证券法》。一种是客户资金存放在券商的总账户上,同时券商将客户资金明细数据提供给存管银行,银行方建立客户资金明细管理类账户;另一种模式是投资者将资金存放在其本人于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券商建立与投资者明细专用存款账户的映射,银行负责完成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与券商银行交收账户之间清算资金的划转。

  如果按照第二种模式进行保证金存管,则意味着清算交收程序将转移到银行,由银行代为完成,银行取代了券商的部分功能。

  然而,有银行业人士担心说,对于第二种模式,尽管可能给银行带来一些好处,但是一些隐患也应该得到关注。

  首先,证券交易的开户、交易、清算、交收是一个完整的业务链条,如果硬性割裂业务链条,银行将不得不承担券商转嫁的交收风险,严重的话可能出现券商犯错,银行买单的情况。

  其次,分析人士指出,来自证券公司的道德风险更为可怕。一旦证券公司不承担最终的交收责任,极有可能造成证券公司风险防范环节不能对交收进行有效覆盖,给交收环节积累风险。

  比如,某券商已经濒临破产,由于交收的责任在银行,这家券商则可以进行恶意的巨额透支,银行在完成交收之后,要追偿这家券商的债务,却发现这家券商早已资不抵债。证券市场的金融风险可能由此被从券商牵引到银行。

  某券商经纪业务的负责人认为,现行的中国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由于禁止信用交易、保证金交易,不能卖空和实行涨跌停牌制度,降低了市场风险。“但交易制度的改革,已经是箭在弦上,交易品种也会日渐丰富复杂,”他说,“这就意味着清算交收的风险会随之扩大。”他认为,银行接过清算交收这一摊,等于证券公司有更多机会推卸责任。

  挑战分业监管

  一位律师界人士认为,第二种模式有可能使得现有的分业监管遇到挑战。

  在现行分业监管的格局,银行业的监管属于银监会,《商业银行法》没有规定银行可以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清算交收业务,商业银行能否从事这一业务也不无疑问。如果将此作为银行的中介业务来界定,监管权力当属银监会,而不在

证监会

  “万一出现风险,证监会能够对商业银行的行政处罚也主要限于取消相关业务资格,更有力度的行政处罚措施和银证会的沟通与支持。”这位律师认为,分业监管的格局,证监会无法实施对商业银行的日常监管,不利于防范风险。

  这位人士还指出,一旦出现较大交收风险,对投资者如何赔偿也成问题。如果沿用第二种模式,证券公司与银行责任归属难以界定,投资者保护基金也可能无所适从。

  “如果券商造成损失后无法清偿,对投资者的补偿是由银行负责还是投资者保护基金负责,则会成为难题。”他最后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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