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判决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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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 07:53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6年3月24日,本公司收到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粮油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粮贸公司")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05]鄂荆中民四初字3号),根据《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现将有关具体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文件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省粮油贸易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小北路50号; 负责人:徐广银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湾路72号; 负责人:熊自强职务:公司董事长 2、本案的诉讼的起因: 2004年5月26日,本公司与广东粮贸公司签订了购销菜籽菜粕协议,广东粮贸公司按照协议先后向本公司预付了800万元的预付款,本公司在约定的供货期内向广东粮贸公司供货2000余吨。此后,双方进行对帐,截止2005年3月18日,本公司欠广东粮贸公司预付款4659681.60元。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本公司反还货款4659681.60元; 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3)、判令被告支付占用预付款期间的银行利息66832.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本案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吧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判决如下: 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广东粮贸公司反还预付货款4659681.60元;赔偿广东粮贸公司可得利益损失40万元,并支付占用该货款期间的同期银行利息(从2004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本案案件受理费38860元,由广东粮贸公司负担7772元,本公司负担31088元。 四、该诉讼事项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的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影响。 五、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鄂荆中四初字第3号) 特此公告。 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