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证券 > 正文
 

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判决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 07:53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6年3月24日,本公司收到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粮油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粮贸公司")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05]鄂荆中民四初字3号),根据《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现将有关具体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文件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省粮油贸易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小北路50号;

  负责人:徐广银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湾路72号;

  负责人:熊自强职务:公司董事长

  2、本案的诉讼的起因:

  2004年5月26日,本公司与广东粮贸公司签订了购销菜籽菜粕协议,广东粮贸公司按照协议先后向本公司预付了800万元的预付款,本公司在约定的供货期内向广东粮贸公司供货2000余吨。此后,双方进行对帐,截止2005年3月18日,本公司欠广东粮贸公司预付款4659681.60元。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本公司反还货款4659681.60元;

  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3)、判令被告支付占用预付款期间的银行利息66832.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本案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吧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判决如下:

  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广东粮贸公司反还预付货款4659681.60元;赔偿广东粮贸公司可得利益损失40万元,并支付占用该货款期间的同期银行利息(从2004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本案案件受理费38860元,由广东粮贸公司负担7772元,本公司负担31088元。

  四、该诉讼事项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的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影响。

  五、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鄂荆中四初字第3号)

  特此公告。

  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