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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规可以应对外资并购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 05:43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黄俊峰 上海报道

  银行、钢铁、机械、水泥、啤酒……自去年以来,外资如同饿虎扑食一般冲向国内的各行各业,在中国掀起了一股并购潮。为此,欢欣鼓舞者有之,忧心忡忡者亦有之。

  对外资并购持乐观态度者认为,外资热衷于购买中国企业实际上反映了外资对中国改
革开放成果的充分肯定,外资并购不但带来了雄厚的金融或产业资本,也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成熟的管理经验。

  持忧虑态度的人士最为担心的一点,就是当前外资并购的绝对控股化倾向越来越明显,而这很有可能演化为以垄断为目的的掠夺式并购,在一些行业造就寡头垄断。于是,他们大声疾呼赶快制定出台《反垄断法》,以应对外资并购对国家经济安全的潜在威胁。

  “从长远看《反垄断法》的出台势在必行,但目前我国有关法规早就对外资并购可能导致的垄断做出规定,足以应对现阶段的外资并购,当然这关键是要看相关部门的执行力。”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认为,不能指望《反垄断法》短期内出台,而应该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加强审查力度,就完全可以排除外资并购的不良隐患。

  外资并购引发担忧

  外资在中国攻城略地的同时,中国企业出海搏击却连连受挫于国外的反垄断措施。去年中海油收购美国优尼科铩羽而归,今年2月中集集团(资讯 行情 论坛)收购荷兰博格公司又遭到欧盟反垄断机构的调查,这也是欧盟第一次对中国公司海外收购展开反类似调查。

  相反,最近一个阶段外资不断鲸吞我国机械制造、钢铁、啤酒、水泥等领域的龙头企业。全球最大机械制造商美国卡特彼勒公司甚至计划全面收购和整编中国的机械制造业。

  国内外的如此反差,也引发了国内对外资并购热的冷思考。如何防止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的威胁,成为今年两会期间的热门话题。原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有关警惕外资垄断性并购的表态,将这种担忧公开化和进一步升级,一时间外资并购与国家经济安全成为舆论的焦点。

  据悉,外资对我国机械设备行业的大举并购,已经引起了政府高层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去年上半年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就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了一份“高度关注全球并购对我国经济安全影响”的报告,指出在深度介入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中国政府要考虑防范跨国并购带来的中国国家经济安全问题。

  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有关专家指出,克服跨国并购负面效应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制定《反垄断法》,这是我国政府的理性选择和当务之急。尽快制定出台《反垄断法》,既能充分吸引外资,又能控制外资并购的负面影响,一方面能够做到遵守WTO规则,一方面又能维护国家利益。

  不过,上海荣正投资董事长郑培敏认为,目前单一外资也只是并购中国某一行业的单一公司,没有出现单一外资整体并购一个行业。而某一行业(如水泥)的多个主体被不同的外资分别相中,只能说明外资普遍看好这个行业在中国的发展,或者中国的证券市场对这个行业的估值普遍偏低。现在就给外资扣上垄断性并购的帽子,既不合适也不明智。

  现行法规可以应付

  “我们是有规则的,如果执行到位,外资根本没机会通过并购垄断某些中国行业。”在日益高涨的要求制定《反垄断法》的呼声面前,王保树显得很冷静,“原来的外经贸部(现在的商务部)2003年制定了两部很有针对性的法规,可以看作是《反垄断法》的雏形。”

  这两部法规是指,2003年1月1日实行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和2003年3月13日实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立法目的都是规范外资在中国进行的股权和资产并购活动,保证国家经济安全,防止外资并购导致市场垄断。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强调:“对可能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的并购,在审核前组织听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在收到改组申请材料后45天内应当做出是否同意的批复;需要听证的,在3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的批复。”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19条和20条列举了外资并购可能形成垄断的情形和处理办法。该法规还特别予以国内企业或相关部门一定的“控诉权”,当外资并购达到第19条和20条所述条件,但是应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请求,外经贸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或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作出报告。

  王保树说,两个法规对外资并购的资质、程序、审批以及反垄断等方面规定的非常详细,具有可操作性,如果严格按照这两部法规办事,外资要想钻空子、讨便宜并不容易。

  但是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两部法规对外资并购可能导致的垄断采取报告制,把希望寄托于外资的自觉或国内企业的自醒,同时现行法规也未就如何处罚涉嫌违规的外资做出规定,显然难以真正实现有效的监管。

  有关专家认为,我国应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对认定跨国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并购,应设立专门的国家并购审批机构进行审查,特别是可以考虑建立国家经济安全咨询委员会,允许民间行业协会参加,充分吸收市场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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