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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在国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 05:43 中国证券报

  最早管制垄断行为的立法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该法典规定了防止对商品市场垄断的行为。但是,真正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应是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

  美国反司法部负责执行《谢尔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与司法部共同执行《克莱顿法》。此外,在某些条件下,私人也可以对违法行为起诉。受反托拉斯法管制的商业行为,大致可分为定价行为、销售行为、合营企业兼并等问题。

  从1890年《谢尔曼法》问世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半个世纪中,除了美国仍在进行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并不断地执行其反托拉斯法外,其他国家的反垄断都处于空白状态。二战后,日本、联邦德国、英国、法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立即着手制定反垄断法。

  欧盟是迄今为止最有实效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其竞争法体系也比较完善,其所属的欧洲煤钢共同体、原子能共同体和经济共同体均有自己的竞争法,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经济共同体。各成员国也都有自己的竞争法律。欧盟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平竞争以建立一个商品、人员、服务和资金的自由流动的市场,保护竞争以提高共同体企业的国际

竞争力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竞争法的主要执行机构,竞争法的执行程序基本上是行政程序。对违法行为,欧盟的任何成员国政府,有合法利害关系的公司、企业或自然人,都有权向欧盟委员会申诉。欧盟的企业有义务将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协议或企业的合并计划通知委员会,在必要时,委员会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采取行动。如果当事人不服委员会的裁决,则可根据裁决内容的不同,依据

罗马条约的规定请求欧洲法院的司法审查,欧洲法院的判决为终局的判决。

  发展中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一开始就是针对外国跨国公司的商业行为,并力争谋求地区合作乃至全球合作以消除垄断行为对本国经济的危害。(董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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