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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新赔偿责任限额过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 03:01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冯光明

  从今天起,《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正式施行。新规定将我国国内航班赔偿责任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40万元人民币,并提高了旅客的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及货主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其中,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

  新规定将国内航班赔偿责任限额提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然而,新赔偿责任限额依然过低。

  2005年7月31日,《蒙特利尔公约》正式在我给国生效。依据该公约,国内旅客乘坐国际航班时,将与国外旅客享受同样的赔偿标准。具体包括:旅客伤亡时,赔偿金额约合110万元人民币;对于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每名旅客赔偿限额为4.5万元人民币。

  40万的赔偿限额,看起来是提高了,但与110万元的国际标准相比依然过低。而且,空难发生后,各国的航空公司一般都会根据情况,在法定赔偿额的基础上,再额外给予遇难者家属一笔金钱。这使得赔偿总额要远远大于110万元人民币。国内与国外如此大的差距,凸显出其不公平性。

  那么,对于乘坐国内航班的外籍旅客如何赔偿呢?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袁耀辉说:"不论旅客国籍是外国籍还是本国公民,均按我国的有关规定办理,赔偿标准在法律上是相同的。在具体理赔中,航空公司可能考虑对收入高的一部分外国旅客给予适当补偿。"

  这种"给予适当补偿"所显出来的"灵活性",暗含了对国内外旅客赔偿最终结果的不同。显然,连民航总局自己也认为,40万的赔偿标准与国外相比太低,只好用内外有别的"灵活"做法,来应对可能来自国外的质疑。这种做法将国内旅客置于了一种新的不公平之中。

  从横向来看,民航出台的新赔偿标准也过低。比如,医疗损害赔偿,过去,卫生系统的行政法规最高限额是3000元人民币,而现在的医疗损害赔偿动辄几万、几十万甚至数百万元,增长了多少倍?再比如,过去的煤矿矿难发生后,给矿工的赔偿只有几千元到几万元,而现在,最低是20万元。除了赔偿,在河南、山西、重庆等地,矿难每死亡一人还将对矿主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与之相比,航空公司所承担的责任明显过低。

  而且,根据国际公约,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通常包括三种:一、旅客人身伤亡;二、行李、货物灭失、损坏;三、延误。但从今天起正式施行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并没有航班延误的赔偿,使得航班延误赔偿的具体规定再次与乘客失之交臂。今后,再出现类似的纠纷,乘客们维权依然非常艰难。

  在国外,航班取消或延误必须给乘客以赔偿。比如,欧盟于2004年2月26日通过了新规:所有从欧盟境内的机场出发或飞往欧盟境内的机场的航班(包括包机),如果超售拒载、航班取消和长时间的延误,根据航程给予乘客250欧元至600欧元的赔偿。美国更直接,他们颁布了《反航班延误法》。在严厉的赔偿压力下,美国航空公司的航班即使晚点,他们也会在第一时间通知旅客,采取的补救措施也高度透明,给予补偿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他们不会也不敢把旅客逼到以"罢乘"、"占机"等方式来维权的地步。

  另外,"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也远低于国际标准。《蒙特利尔公约》已经摒弃了行李损坏、丢失论斤赔的方式,规定旅客最多可获赔折合为人民币1.1万元的金额。

  纵观以上问题,不难看出,《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出台,过多地考虑了航空公司的利益,而忽略了乘客的利益。希望今后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能将现有赔偿标准进一步提高,并增加航班延误的赔偿标准。这既有利于提高航空公司的责任感,更好地维护乘客的利益,也有益于减少由于相关赔偿责任不明所导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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