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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 05:55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华夏银行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015股票简称:华夏银行(资讯 行情 论坛)

  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编制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本说明书摘要摘自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由公司A股市场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协商,解决相互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特别提示

  1、首钢总公司、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22家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对其所持有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的处置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如在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前未能获得上述机构的批准,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延期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

  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银行类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前,尚需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文件。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经参加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存在未能获得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可能。

  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东还需特别注意,若股东不能参加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进行表决,但有效的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对全体股东有效,并不因某位股东不参会、放弃投票或投反对票而对其免除。

  5、联大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股非流通股股份被司法拍卖,并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拍卖取得,现正在办理过户手续;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承诺由其执行上述5,000万股股份的对价安排。

  联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共计36,000万股,扣除已经被司法拍卖的5,000万股,剩余31,000万股已经全部被司法冻结。由于联大集团有限公司无法执行对价安排,其应当执行的对价安排由其他非流通股股东代为执行。

  珠海振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00万股非流通股股份,现全部被司法冻结。珠海振华集团有限公司将与有关当事人及冻结法院协商,获得有关当事人及冻结法院对于其参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同意和支持,以使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前有足够无权利限制的股份用于执行对价安排。

  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前,如果部分非流通股股东由于所持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份存在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或其他情形而无法进行对价安排,则由其他非流通股股东代为执行对价安排;如果其他非流通股股东不能足额代为执行对价安排,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失败。

  6、由首钢总公司等4家股东提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查股份承继人入股华夏银行资格》的提案,并提交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根据该提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的规定、要求,审核未进行对价安排的非流通股股份的承继人入股资格条件时,在现有入股商业银行资格条件的基础上,考虑如下条件并做出决议:

  (1)股份承继人应同意或已经履行《关于代为垫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对价的协议》项下及时地、足额地偿还代为执行的对价安排及相应补偿的义务;

  (2)若股份承继人不同意依据《关于代为垫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对价的协议》约定履行及时足额偿还代为执行的对价安排及相应补偿的义务时:

  A、董事会不得进行或配合进行关于受限制股份上市流通的申请手续;

  B、董事会在进行股份承继人的入股资格审核时不予同意或不予支持和配合股份承继人入股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C、要求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予配合和支持股份承继人办理相关入股的申报手续。

  此提案的生效条件是经出席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且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7、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的特殊性以及对方案的不同认识,市场各方的观点、判断和对未来的预期有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可能会使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发生一定程度的波动,尽管没有证据能表明股票价格下跌是因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而造成的,但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都将有可能面对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

  重要内容提示

  一、改革方案要点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使其所持非流通股股份获得在A股市场上的上市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所执行的对价安排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00股股份对价安排,非流通股股东执行的对价安排共计36,000.00万股。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原非流通股份即获得在A股市场的上市流通权。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一)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5%以下的非流通股股东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健特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信远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珠海振华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苏州市营财投资集团公司、河北省冀东水泥(资讯 行情 论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万年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做出承诺:在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二十四个月内出售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15%,在三十六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其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30%。

  (二)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首钢总公司、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大集团有限公司做出承诺:在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出售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在三十六个月内出售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30%。

  三、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日程安排

  (一)本次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06年4月17日

  (二)本次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日:2006年4月26日下午14:00

  (三)本次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4月24日—4月26日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00

  四、本次改革相关证券停复牌安排

  (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将申请公司股票最晚于4月6日复牌;此段时期为股东沟通时期。

  (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将在4月5日之前(含当日)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三)如果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未能在4月5日之前公告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刊登公告宣布取消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或者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协商并取得其同意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将申请延期举行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具体延期时间将视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协商结果而定。

  (四)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公司股票停牌。

  五、查询和沟通渠道

  热线电话:010-85239938,010-85238570

  传真:010-85239605

  电子信箱:zhdb@hxb.com.cn

  公司网站:http://www.hxb.com.cn;http://www.95577.com.cn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改革方案概述

  1、对价安排的形式和数量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00股股份对价安排,非流通股股东执行的对价安排共计36,000.00万股。

  2、执行对价安排情况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本行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本行董事会将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于对价安排执行日,通过登记结算公司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本行流通股股东的账户自动划入相应数量的股份。

  每位流通股股东按所获对价股份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余股,按照登记结算公司对零碎股的有关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3、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

  单位:股、元

  注:(1)上海健特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信远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钢铁集团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信远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钢铁集团公司应执行的对价安排由上海健特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代为执行。

  (2)北京万年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上海赢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河北省冀东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上海赢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河北省冀东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执行的对价安排由北京万年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为执行。

  (3)联大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本行非流通股股份5,000万股被司法拍卖,并由本行非流通股股东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拍卖取得,现正在办理上述股份的过户手续;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承诺由其执行上述5,000万股股份的对价安排。

  (4)联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共计36,000万股,扣除已经被司法拍卖的5,000万股,剩余31,000万股已经全部被司法冻结。由于联大集团有限公司无法执行对价安排,其应当执行的对价安排由其他非流通股股东代为执行。

  4、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注1: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G日)后,24个月内不得出售其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出售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在36个月内不超过其所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总数的30%;

  注2: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G日)后,12个月内不得出售其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出售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在24个月内不超过其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总数的15%,在36个月内不超过其所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总数的30%。

  5、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结构变动表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改革对价安排的分析意见

  1、确定对价标准的思路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确定对价时考虑了华夏银行作为金融类企业的特点,采用国际通行的可比市净率法确定合理的对价水平。首先参照境内外全流通市场可比公司的情况测算华夏银行股权分置改革后合理的市净率,并以此计算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华夏银行股票的合理价格,再将该价格与目前华夏银行流通股的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流通权对价价值。

  2、对价水平的测算依据

  (1)合理市净率倍数

  主要选取经济发展及结构与中国相似的国家和地区的可比上市公司作为参考。国际资本市场通常采用市净率法对金融类公司进行价值评估。随着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公司股权结构的体制性问题得到了解决,A股资本市场对公司价值评判的标准也将与国际标准趋于一致。因此将已经加入G股的国内商业银行G民生和G招行(资讯 行情 论坛)也纳入到可比公司当中。

  表格:代表性上市银行的估值水平的相应指标

  数据来源:Bloomberg,数据截至2006年2月28日。其中JP摩根大通、民生银行(资讯 行情 论坛)已经公布了05年年报,其他银行尚未公布05年数据,则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数据采用全球各大投资机构对这些银行05年预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市净率按照2006年2月28日的收盘价除以每股净资产计算。

  根据以上国际上代表性商业银行以及全流通后的两家国内商业银行的估值水平的规律,不同银行的市净率与其净资产收益率ROE之间有较强的相关性。

  图:国际上市商业银行市净率水平与ROE之间有较强相关性

  根据华夏银行经审计的2005年度财务报告,ROE为12.33%,华夏银行的合理市净率为1.83倍。

  但是由于国内上市银行都是在高经营杠杆上运作的,资本充足率较低,导致总资产收益率(ROA)较低,但净资产收益率(ROE)较高。因此合理的PB值需要在上述计算基础上进行调整。中银国际认为: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华夏银行合理的市净率应该为1.8倍。

  (2)每股净资产

  华夏银行2005年12月31日的每股净资产值为2.49元。

  (3)股权分置改革后合理价格

  按照1.8倍市净率估值及华夏银行2005年12月31日的每股净资产值计算,在华夏银行总股本不变的情况下,股权分置改革后华夏银行股票的合理价格应为4.482元/股。

  (4)股权分置改革前流通股价格

  截至2006年2月24日,华夏银行股票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为5.30元/股,选用该数值作为股权分置改革前的流通股价格。

  (5)理论对价的确定

  假设:

  R为非流通股股东为使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向每股流通股进行对价安排的股份数量;

  P为股权分置改革前流通股股东的每股持股成本;

  Q为股权分置改革后合理价格。

  为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则R至少满足下列公式:

  Q=P/(1+R)

  以华夏银行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为5.30元/股作为P的估计值。以股权分置改革后华夏银行的合理价格4.482元作为Q的估计值。

  根据以上数据测算,则:R=0.18股。

  为使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价值不变,非流通股股东为使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向每股流通股进行对价安排的股份数量R为0.18股。

  3、本次对价安排

  考虑到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并以保障流通股股东利益为出发点,为充分降低流通股股东的平均持股成本,提高抗风险的能力,首钢总公司等29家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股进行对价安排的股份数量R最终确定为0.30,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3.00股股份的对价安排。

  基于上述分析,华夏银行的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认为:华夏银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体现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原则,综合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市场的稳定。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以及为履行承诺的保证措施

  (一)承诺事项

  1、持有本行股份总数5%以下的非流通股股东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健特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信远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珠海振华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苏州市营财投资集团公司、河北省冀东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万年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做出承诺:在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二十四个月内出售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15%,在三十六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其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30%。

  2、持有本行股份总数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首钢总公司、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大集团有限公司做出承诺:在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出售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在三十六个月内出售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30%。

  (二)履约的保证措施

  履约方式:本行董事会将根据各非流通股股东所做出的承诺,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在上述承诺期内对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按照其承诺的条件、比例和期限进行锁定,从而在技术上保证了非流通股按照其所做出的承诺履行其义务。

  履约时间:自本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履约能力分析:在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本行董事会申请对所持有股份锁定后,本行原非流通股股东无法通过上交所挂牌出售该部分股份。

  履约风险防范对策:在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锁定期满后,需经本行董事会提交相关股份解除限售申请并经上交所复核后,才能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相关股份解除限售手续。

  承诺事项的履约担保安排:本行非流通股股东所做出的承诺不涉及履约担保安排。

  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本行非流通股股东违反所做出的承诺义务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违约责任。

  承诺人声明: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三、提出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本行非流通股股东,其持有本行非流通股股份的数量、比例以及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如下表:

  上述股东合并持有本行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71.44%;其中存在质押、冻结或权属争议的股份共计70,710万股,占本行总股本的16.84%,占本行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23.57%。

  截至本说明书公告之日前两日,本行非流通股股东持有本行非流通股股份的数量、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及股权性质如下表所示。

  特别说明:

  1、本行非流通股股东中国石化(资讯 行情 论坛)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中国石化集团扬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均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本行其他非流通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联大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本行5,000万股非流通股股份被司法拍卖,并由本行非流通股股东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拍卖取得。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现正在办理过户手续。

  3、山东润华集团有限公司与本行非流通股股东联大集团有限公司就其所持本行2.4亿股非流通股股份的权属存在争议。此案件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

  4、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为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已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尚未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处理方案

  (一)本行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表决,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生效,因此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能否实施依赖于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情况。

  处理方案:本行董事会将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投资者座谈会、网上路演、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同时公布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广泛征求流通股股东的意见,使改革方案的形成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如果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未能批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将不会付诸实施。

  (二)本行非流通股股东首钢总公司等22家法人单位所持有本行股份为国有法人股。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控股及参股上市公司董事会公告召集相关股东会议后,由持有数量最多的国有股股东统一将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本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能否得到上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处理方案:本行董事会将尽力协助国有非流通股股东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如在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前未能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则本行董事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延期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如果最终不能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将不会付诸实施。

  (三)本行为银行类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前,尚需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文件。

  处理方案:本行董事会将尽力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如果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前无法取得审批文件,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延期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如果最终不能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将不会付诸实施。

  (四)本行非流通股股东有可能因为质押、冻结、权属争议以及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等原因无法执行对价安排,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

  处理方案:本行董事会将尽力协助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同时争取取得珠海振华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当事人及冻结法院的同意和支持。

  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前,如果存在非流通股股东无法进行对价安排的情形,则由其他非流通股股东代为执行对价安排;如果其他非流通股股东不能足额代为执行对价安排,则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失败。

  未进行对价安排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必须先征得代为执行对价安排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同意,且向代为执行对价安排的非流通股股东偿还代为执行的对价安排和相应的补偿,并由本行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出解除限售的申请。

  未进行对价安排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承继人,必须在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之前向代为执行对价安排的非流通股股东偿还代为执行的对价安排和相应的补偿,否则本行董事会将依据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决议不予核准其入股本行的资格;股份承继人所承继股份的上市流通,也必须先征得代为执行对价安排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同意,并由本行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出解除限售的申请。

  (五)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的特殊性以及对方案的不同认识,市场各方的观点、判断和对未来的预期有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可能会使本行股票价格发生一定程度的波动,尽管没有证据能表明股票价格下跌是因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而造成的,但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都将有可能面对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

  提请投资者注意:尽管本说明书所载方案获准实施将有利于本行的持续发展,但方案的实施并不能立即给本行的盈利和投资价值带来超常规增长,投资者应根据本行披露的信息进行理性决策,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一)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本行聘请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保荐机构。在本说明书公告之日的前两日,中银国际未持有本行股份。在本说明书公告之日的最近6个月内,也未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行为。

  本行聘请了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出具法律意见。在本说明书公告之日的前两日,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未持有本行股份。在本说明书公告之日的最近6个月内,也未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行为。

  (二)保荐机构发表的保荐意见

  本行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保荐意见,其结论如下:

  本保荐机构在认真核查了华夏银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有关文件后认为:华夏银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华夏银行非流通股股东为使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进行的对价安排合理,兼顾了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华夏银行的发展和证券市场的稳定。

  (三)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

  本行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法律顾问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华夏银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在目前阶段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批准,并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国银监会的核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以及依照《操作指引》的具体规定实施。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600015股票简称:华夏银行编号:2006—07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1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99元

  ●股权登记日:2006年3月30日

  ●除息日:2006年3月3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6年4月6日

  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06年3月20日召开的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06年3月2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二、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按境内注册会计师审计后2005年度净利润1,288,675,100.58元的10%、5%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28,867,510.06元、法定公益金64,433,755.03元,提取一般准备800,000,000.00元。2005年度按总股本4,200,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现金分红1.10元(含税),分配现金股利462,000,000.00元。2005年度利润分配后经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未分配利润为413,796,900.80元,经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未分配利润为403,573,734.91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06年3月30日

  2、除息日:2006年3月3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6年4月6日

  四、分红派息发放对象

  截止2006年3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公司向流通股股东派发现金红利的情况如下:扣税前每股派发红利0.11元,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9元。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11元/股。

  2、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境内法人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六、咨询机构:华夏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电话:010-85239938

  传真:010-85239605

  十、备查文件

  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00015股票简称:华夏银行编号:2006—0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05年3月13日以传真方式发出,表决截止日期为2006年3月23日,会议应发出通讯表决票17份,实际发出通讯表决票17份,在规定时间内收回有效表决票17份,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并做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审查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议案》。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拍卖方式受让联大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本行4000万股后持股数变更为2.2亿股,占总股本的5.24%,董事会同意将该等股权变更事宜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表决结果: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说明书》。

  表决结果: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本行全体股东的价值取向将趋于一致,有利于形成统一的价值评判标准。本行股票的价格将成为本行股东价值评判的主要标准,这将有利于本行形成多层次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进一步改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为本行的进一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审查未来股份承继人入股华夏银行资格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并通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投票委托征集函》。

  表决结果: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第二、三项议案需提请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00015股票简称:华夏银行编号:2006—0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本次会议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的基本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4月26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4月24日—2006年4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2006年4月17日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1号民族饭店11层会议厅

  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二、审议事项

  1、审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本方案需要进行分类表决,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关于审查未来股份承继人入股华夏银行资格的提案》

  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首钢总公司等股东(以下统称“代垫股东”)代部分无法自行支付股权分置改革利益平衡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以下简称“被代垫股东”)向华夏银行全体流通股股东支付股权分置改革利益平衡对价(以下简称“代为执行对价安排”)。为保障代垫股东以及华夏银行的整体利益,促使未来拟买受被代垫股东持有的华夏银行非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该等受限制股份”)的未来股份承继人(以下简称“未来股份承继人”)向代垫股东及时地、足额地偿还代为执行的对价安排及相应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3条规定、现行有效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70条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首钢总公司、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合计持有华夏银行40.01%股份的股东,提议华夏银行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如下议题:

  华夏银行董事会在审核未来股份承继人入股华夏银行资格条件时,在现有入股商业银行资格条件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条件:

  (1)未来股份承继人应同意或已经履行相关协议项下向代垫股东及时地、足额地偿还代为执行的对价安排及相应补偿的义务。

  (2)若未来股份承继人不同意依据相关协议约定履行及时足额偿还代为执行的对价安排及相应补偿的义务时:①华夏银行董事会不得进行或配合进行关于该等受限制股份上市流通的申请手续;②华夏银行董事会在进行未来股份承继人的入股资格审核时不予同意或不予支持和配合未来股份承继人入股华夏银行;③要求华夏银行不予配合和支持未来股份承继人办理相关入股的申报手续。

  本提案的生效条件是经出席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且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华夏银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流通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见附件1。

  三、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1、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

  流通股股东依法享有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权利,并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就议案进行表决的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流通股股东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3、流通股股东参加投票表决的重要性

  (1)有利于保护自身利益不受到侵害;

  (2)充分表达意愿,行使股东权利;

  (3)如果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无论流通股股东是否出席会议或是否赞成股权分置改革,均须无条件接受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四、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设置热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采取召开投资者座谈会、举行媒体说明会、网上路演、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协助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就改革方案进行沟通协商。有关沟通协商安排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或通知。

  五、董事会征集投票委托事宜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征集投票委托事宜,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征集投票委托,使中小投资者充分行使权利,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有关征集投票委托具体程序见公司于2006年3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投票委托征集函》。

  六、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征集投票委托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按以下规则处理。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征集投票委托重复投票,以现场投票为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或征集投票委托重复投票,以征集投票为准。

  3、如果同一股份多次征集重复投票,以最后一次征集投票为准。

  4、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网络投票为准。

  七、提示公告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将在指定报刊上发布两次提示公告,时间分别为4月5日、4月18日。

  八、会议出席对象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2006年4月17日,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会议。在上述日期登记在册的所有流通股股东,均有权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受托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式样见附件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及见证律师。

  九、公司股票停复牌安排

  1、本公司董事会于3月27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最晚于4月6日复牌,此段时期为股东沟通时期;

  2、本公司董事会将在4月5日之前(含本日)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3、如果本公司董事会未能在4月5日之前(含本日)公告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本公司将刊登公告宣布取消本次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或者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协商并取得其同意后,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延期举行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具体延期时间将视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协商结果而定。

  4、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股票停牌。

  十、现场会议参加办法

  1、登记方式:

  符合第八项所述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到公司办理登记手续;若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到公司登记。

  符合第八项所述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到公司登记,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到公司登记。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06年4月24日—2006年4月25日,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逾期不予受理。

  3、登记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5、联系方法:

  联系人:郭佳隽、王丽敏

  电话:010-85238888、85238569

  传真:010-8523960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05)

  6、其他事项

  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交通费和食宿费自理。

  特此通知。

  附件:1、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授权委托书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3月27

  附件1: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一、投票流程

  1、投票代码

  2、表决议案

  3、表决意见

  4、买卖方向:均为买入。

  二、投票举例

  1、股权登记日持有“华夏银行”A股的沪市投资者,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同意票,其申报如下:

  2、股权登记日持有“华夏银行”A股的沪市投资者,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反对票,只要将申报股数改为2股,其他申报内容相同,申报如下: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值配售持有公司A股的深市投资者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若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同意票,其申报如下:

  其他情况类同。

  三、投票注意事项

  1、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2、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附件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暨相关股东会议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注: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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