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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嘉(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 05:18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根据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编制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本说明书摘要摘自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
应阅读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由公司A股市场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协商,解决相互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特别提示

  1、本公司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改革方案涉及外资管理审批事项。在改革方案实施前,尚需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2、提出进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股东为豪盛(香港)有限公司等五家非流通股股东,合计持有208,000,728股,占公司总股本61.07%,占公司非流通股总数的92.85%,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要求。

  3、截至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签署日,福建太德投资有限公司与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明确是否参加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为使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顺利实施,控股股东豪盛(香港)有限公司同意先行垫付该等股东应支付的对价。福建太德投资有限公司与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偿还豪盛(香港)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对价股份,或者取得豪盛(香港)有限公司的同意,并由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4、控股股东豪盛(香港)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已全部被质押,其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份存在不能及时解除质押的风险。对此,豪盛(香港)有限公司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解除不少于应执行对价的股份的质押,并已获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解除质押的复函。若在相关股东会议开始网络投票前一天控股股东用于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份仍未解除质押,则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延期召开相关股东会议,但延期时间不超开30日。若在延期内控股股东用于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份仍未解除质押,则取消公司此次相关股东会议。

  重要内容提示

  一、改革方案要点

  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作为对价安排给流通股股东,以换取所持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即: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2.5股,非流通股股东共安排29,136,932股。方案实施后本公司的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股份总数均维持不变。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原非流通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1、承诺事项

  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特别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豪盛(香港)有限公司特别承诺如下:

  ①所持有的原利嘉股份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②所持有的原利嘉股份非流通股股份在上述承诺期期满后,如在二十四个月内通过上证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股份价格将不低于每股3.50元(若自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等事项,则对该价格作相应除权处理)。

  ③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3、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

  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东保证:"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承诺的,将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4、承诺人声明

  参加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声明:"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减持或转让其所持有的原利嘉股份非流通股股份,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

  三、本次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日程安排

  1、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2006年4月13日

  2、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日2006年4月24日

  3、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4月20日~2006年4月24日

  四、本次改革相关证券停复牌安排

  1、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公司股票自2006年3月27日起停牌,最晚于2006年4月6日复牌,此段时期为股东沟通时期;

  2、本公司董事会将在2006年4月5日(含本日)之前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3、如果本公司董事会未能在2006年4月5日(含本日)之前公告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本公司将刊登公告宣布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公司相关证券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或刊登公告宣布延期公告协商确定的方案。

  4、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股票停牌。

  五、查询和沟通渠道

  热线电话:021-56715833

  传真:021-56716233

  联系人:何佳

  电子信箱:jiahe.he@vip.sina.com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摘要正文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改革方案概述

  1、对价安排的方式、数量

  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作为对价安排给本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即: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2.5股,非流通股股东共安排29,136,932股。

  方案实施后利嘉股份的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股份总数均维持不变。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原非流通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对价安排的执行方式

  本方案若获得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流通股股东所获得的股份由登记结算机构参照送股业务流程处理。

  3、非流通股股东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

  序号非流通股股东方案实施前本次执行对价股份数量(股)方案实施后

  持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持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1豪盛(香港)有限公司147,010,60443.17%-19,120,970125,806,36736.94%

  -1,893,750

  -189,517

  2泉州市区经济发展公司37,046,51610.88%-4,818,46432,228,0529.46%

  3泉州市经济开发公司13,330,1573.91%-1,733,79011,596,3673.41%

  4福建投资开发总公司8,450,0002.48%-1,099,0517,350,9492.16%

  5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2,163,4510.64%-281,3901,882,0610.55%

  合计208,000,72861.08%-29,136,932178,863,79652.52%

  [注]:香港豪盛共支付对价21,204,237股对价,其中代福建太德垫付1,893,750股,代宏源证券垫付189,517股。

  4、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可上市的或存在限制流通的股份逐渐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G日为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有限售条件的累计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股)可上市流通时间(预计)承诺的限售条件

  1豪盛(香港)有限公司125,806,367G+36个月注1

  2泉州市区经济发展公司17,028,278G+12个月注2

  15,199,774G+12个月~G+24个月

  33福建太德投资有限公司14,560,000G+12个月注3

  4泉州市经济开发公司11,596,367G+12个月自获得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5福建投资开发总公司7,350,949G+12个月

  6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1,882,061G+12个月

  7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57,092G+12个月注3

  [注]1、香港豪盛所持股份自获得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上述承诺期期满后,如在二十四个月内通过上证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股份价格将不低于每股3.50元(若自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等事项,则对该价格作相应处理)。2、自获得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承诺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股份数量占利嘉股份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3、福建太德与宏源证券理论上可以在G+12个月后流通,但需先偿还香港豪盛先行垫付的股份,或取得香港豪盛的同意。

  5、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结构变动表

  股份类别变动前变动数变动后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比

  非流通股份

  1、境内法人持有股份77,007,21622.61%-77,007,21622.61%00

  2、境外法人持有股份147,010,60443.17%-147,010,60443.17%00

  非流通股合计224,017,82065.78%-224,017,82065.78%00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1、境内法人持有股份0069,074,52120.28%69,074,52120.28%

  2、境外法人持有股份00125,806,36736.94%125,806,36736.94%

  合计00194,880,88857.22%194,880,88857.22%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A股116,547,73034.22%29,136,9328.56%145,684,66242.78%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116,547,73034.22%29,136,9328.56%145,684,66242.78%

  股份总额340,565,550100%00340,565,550100%

  6、就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处理办法

  截至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公告日,福建太德与宏源证券尚未明确表示参与此次股权分置改革。为顺利推进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控股股东香港豪盛承诺代上述股东先行垫付应支付的对价。福建太德与宏源证券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偿还香港豪盛代为垫付的对价股份,或者取得香港豪盛的同意,并由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改革对价安排的分析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方案参与各方在充分尊重事实和市场规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流通股股东的权益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受能力、公司股本结构等因素,确定对价安排的方式和数额,本次改革遵循了市场化原则,对价安排合理。具体分析如下:

  1、对价水平理论分析

  在一个完全的市场里面,股票价格会受到诸如市场预期(例如大盘走势)、对公司未来的预期、同类公司的股价、宏观经济走势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在一个股权分割的市场,股票价格还会受到一个特定因素影响,这种特定因素就是流通股股东对于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不流通的预期,即流通股的含权价值。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提出要获得其所持股票的流通权,这将打破流通股股东的稳定预期,从而势必影响公司流通股的含权价值。股权分置实施后,公司的股票将由于全流通而被重新估值。为了保证流通股东所持股份的价值不受损失,原有非流通股东应向流通股东安排对价。

  2、对价标准的制定依据

  (1)计算公式

  根据以上理论,存在以下公式:P=Q×(1+R)

  其中:P指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前每股流通股价值;Q指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公司每股股价;R指流通股东每股应获得的对价。

  (2)参数估值

  ①股改实施前每股流通股价值P:取3月24日前10日收盘均价2.22元。

  ②股改实施后每股流通股价值Q:采用市净率方法估计,即

  Q=每股净资产×参考市净率

  ③每股净资产取值:利嘉股份2005年三季度报表显示,公司每股净资产为1.26元。

  ④参考市净率:成熟资本市场住宅建筑业上市公司平均市净率约为2.33倍,

  考虑到盈利能力、市场等因素,以保守起见,我们取参考市净率为1.5倍。

  (3)计算结果

  ①股改后每股流通股价值Q=每股净资产×参考市净率=1.26×1.5=1.89元

  ②每股流通股应获付理论对价R=P/Q-1=0.175股

  ③流通股东每10应获付理论对价为1.75股。

  (4)对价确定

  参考市场中已公开披露的其他公司的平均对价安排,在充分考虑对流通股股东利益保护的基础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支付2.50股作为对价,高于上述理论对价水平,较好的保护的流通股东的利益。

  2、股权分置改革后对公司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影响

  股权分置改革后,利嘉股份净资产、净利润、每股收益等均保持不变。对价安排实施后,流通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获得提高,流通股东的权益获得保护。

  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形成合理的股票定价机制和上市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上市公司监督约束机制、提升公司价值以及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从而维护包括流通股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权益。

  因此,保荐机构认为,利嘉股份此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未来利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市场稳定,对价水平合理。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及为履行其承诺义务提供的保证安排

  1、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法定承诺事项。

  2、控股股东特别承诺

  ①所持有的原利嘉股份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②所持有的原利嘉股份非流通股股份在上述承诺期期满后,如在二十四个月内通过上证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股份价格将不低于每股3.50元(若自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等事项,则对该价格作相应处理)。

  ③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3、为履行此禁售承诺所作的保证安排

  ①关于承诺的履约方式

  为履行禁售期和限售安排的承诺,上述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公告后将及时委托利嘉股份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相应禁售或限售的股份予以锁定。

  ②关于承诺的履约能力

  香港豪盛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目前已质押,但香港豪盛已承诺在相关股东会议前解除应安排对价所对应的股份的质押并已获得银行的复函,因此该质押并不对实施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构成实质性障碍。

  ③关于承诺的履约风险防范

  在执行对价安排后,上述非流通股股东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持有的有禁售或限售条件的股份进行锁定,并在承诺期间接受保荐机构对其履行承诺义务的持续督导。

  ④禁售期间持股变动情况的信息披露方法

  在所承诺的禁售期间,若持有原利嘉股份非流通股股份的情况发生变动,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将持股变动情况书面通知股份公司,并由股份公司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予以及时披露。

  4、违约责任

  公司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承诺人未按承诺文件的规定履行其承诺时,赔偿流通股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5、声明与保证

  公司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声明: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减持或转让其所持有的原利嘉股份非流通股股份,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

  公司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保证:在利嘉股份申请和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行为。

  三、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和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动议由香港豪盛等五家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共持有利嘉股份208,000,728股股份,占非流通股份的比例为92.85%,占总股本的比例为61.08%,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要求。

  股东名称持股数(股)占非流通股本比例占总股本比例

  豪盛(香港)有限公司147,010,60465.62%43.17%

  泉州市区经济发展公司37,046,51616.54%10.88%

  泉州市经济开发公司13,330,1575.95%3.91%

  福建投资开发总公司8,450,0003.77%2.48%

  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2,163,4510.97%0.64%

  合计208,000,72892.85%61.08%

  截至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公告日,豪盛(香港)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已全部质押。香港豪盛已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开始投票前解除应安排对价所对应的股份的质押并已获得债权银行的复函。

  除上述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被质押外,公司其他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利嘉股份非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亦不存在任何权力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处理方案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面临审批不确定的风险

  本公司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改革方案涉及外资管理审批事项。在改革方案实施前,尚需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存在无法及时获得批复的风险。

  对策: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协助有关方面解决导致不能及时获得批复的事项,争取早日实施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二)非流通股股份被质押导致无法执行对价安排的风险

  截至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签署日,香港豪盛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已质押,但香港豪盛已承诺在相关股东会议前解除应安排对价所对应的股份的质押并已获得银行的复函,因此该质押并不对实施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构成实质性障碍。

  对策:若香港豪盛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未能在相关股东会议前解除质押,以致无法执行对价安排时,公司将至多延期30日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如果延期30日后仍未解决,则终止方案实施。

  五、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一)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建议书的前两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黎成

  保荐代表人:杜振宇

  项目经办人:崔岭、张绍旭、刘凌雷、谢健

  电话:021-62078358

  传真:021-62078900

  联系地址:上海市常熟路8号静安广场6楼

  邮编:200040

  2、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志强

  办公地址:上海市愚园路168号环球世界大厦18及21层

  经办律师:李志强、王婉怡

  电话:021-62495619

  传真:021-62494026

  3、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持股及买卖股票情况

  根据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聘请平安证券为保荐机构,聘请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为律师。

  根据登记结算机构查询记录,保荐机构在此次董事会公告的前两日未持有利嘉股份流通股股份,在此次董事会公告的前六个月内未买卖利嘉股份流通股股份;律师事务所在此次董事会公告的前两日未持有利嘉股份流通股股份,在此次董事会公告的前六个月内未买卖利嘉股份流通股股份。

  (二)保荐意见结论

  平安证券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出具了保荐意见,其结论如下:

  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遵循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③本次股权分置改革遵循市场化原则,安排的对价合理;

  ④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实现双赢;

  ⑤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具有执行对价安排、履行承诺事项的能力;

  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已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三)律师意见结论

  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如下:

  利嘉(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参与主体、改革方案的内容以及改革方案实施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利嘉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待利嘉(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通过。

  (此页无正文,为利嘉(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之盖章页)

  利嘉(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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