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会员制咨询有哪些禁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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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 00:35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周晓同志: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开展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有何禁止性行为?
上海于先生 于先生: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则,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开展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不得从事下列活动:(1)在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之外招收异地会员;(2)出租、出借公司及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以租赁、承包方式开展会员制业务;(3)以"黑马推荐"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投资者一定获得投资收益,或以"免费赠股"等营销方式招揽业务;(4)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包括以推荐的个股市场表现代替推荐的证券组合的市场表现),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宣传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5)直接代客操作,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6)买卖本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7)与关联机构及其人员、有关利害关系人达成一致行动,操纵证券价格;(8)在做出评价、预测和推荐之前,为自己或关联方进行交易提供相关信息;(9)为自己、关联方及特定客户的利益,做出有损其他客户和投资者利益的推荐;(10)与相关媒体、通讯服务机构及其他合作方进行咨询服务收入分成;(11)媒体栏目上镜分析师从一家机构变更到另一家机构,自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代表变更后所在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相关媒体栏目上从事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12)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13)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以个人名义进行咨询活动并收取费用;(14)在签署合同之前收取或预收取会员服务费;(15)通过未报备的电话、邮箱、传真、短信平台及网址提供咨询服务;(16)通过未报备的银行存款账户向客户收取、存放咨询服务收入;(17)其他违反相关法规要求、有损客户合法利益的行为。 上海广发律师事务所 陈文君律师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