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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同意公司关联交易的书面意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5日 06: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一、根据战略发展的需要,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京股份")决定对控股子公司广东燕京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燕京")进行增资。

  此次增资"广东燕京"增加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其中"燕京股份"增加投资7,500万元人民币,北京企业(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企业")以美元增资,折合人民币2,500万元。

  本次关联交易为"燕京股份"与"北京企业"同比例对广东燕京进行增资,"北京企业"通过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燕京股份"55%的股权,且"燕京股份"与"北京企业"的法人代表为同一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二、为更好的利用资金,降低对外投资风险,"燕京股份"决定将所持北京泛华协和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2.49%的股权、将所持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37%的股权转让给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燕京集团")。

  本次投资为"燕京股份"向"燕京集团"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截止2005年12月31日,"燕京集团"直接以及通过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间接共持有"燕京股份"16.204%的股权,且"燕京股份"与"燕京集团"的法人代表为同一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燕京股份"的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的可行性报告、合同草案等文件进行了详细的审查,我们认为"燕京股份"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是可行的,同意公司进行上述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李兴山陈建元朱立青赵述泽胡国栋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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