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豪高新(600433)减持价格无限期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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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5日 05:43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王成盛 冠豪高新(600433)由于承诺减持价格没有和一般股改公司一样规定期限,导致很多投资者心存疑惑。对此公司保荐代表广发证券的邵丰对记者表示,方案没有规定减持价格有效期限,就是无限期有效。
冠豪高新非流通股股东在日前最终确定的股改方案中承诺,其所持股份自股改方案实施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价格不得低于4.5元。这与一般股改公司对承诺减持价格的规定期限不同。邵丰解释说,在公司股改完成后,只要非流通股股东通过交易所出售股票就不得低于4.5元这个价格。如果一定要给减持价格期限给一个严谨的规定,按法律来衡量,应该是需要一直执行到该公司注销为止。 据介绍,这种对减持价格的无限期承诺,在目前已公布的股改方案的公司中冠豪高新是第一家也是唯一的一家。同时邵丰表示,根据冠豪高新10送3.2股的对价,按其公告方案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格4.17元计算,其非流通股股东承诺的减持价格相比冠豪高新股改后自然除权价格3.16元,溢价幅度达42.45%,其实际溢价幅度明显高于市场平均的20-35%的水平。由于减持价格无限期有效,这将有效地保障流通股股东获得的这部分对价价值。 此外,邵丰还认为,非流通股股权比例较低,实际能减持的空间有限。由于冠豪高新股改前非流通股股东,特别是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较低,在按10送3.2股支付对价后,其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将从目前的25.625%下降到20.705%,即便考虑其实际能够控制的其他两家非流通股股东,实际控股比例也将从31.875%下降到25.755%。同时,冠豪高新第一大股东为国有股东,出于保证公司控制权,稳定公司重大决策的需要,控股股东实际能减持的空间非常有限。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