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魔鬼之后是天使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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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 12:31 新经济导刊 | |||||||||
文/李季先 大凡谋事成仁、利于大治者,必先求其法律政策稳固。自行创设新法如此,对过去“废旧法律文本”的再行“解禁”宽慰亦复如是。 法律政策修正不外两种:创设新法和进行旧策新议,其中后者更为值得探究。以近
因为客观而言,融资融券并不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新生事物。早在我国证券市场初创时期的1993年,证券公司就已开始为客户提供“透支”服务。但由于当时证券公司自我约束力严重不足,而金融监管能力又不高,因此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不仅没有发挥其利于完善股价形成机制、活跃市场的目的,反而导致了证券市场泡沫和资金“黑洞”的盛行,变成了地道的吞噬证券投资资金的“魔鬼”。 最终,也就是在1996年,中国证监会考虑到当时的实际情况,明令禁止了该项“魔鬼”业务,此后制定的《证券法》采纳了这一禁绝政策。 不过,让监管者始料不及的是,融资融券这个“魔鬼”禁是禁了,可其幽灵却一天也没有在证券市场消停过,地下融资融券屡禁不止、禁而不绝。再加上融资融券交易作为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交易制度,也自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必然性。因而,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和证券市场上投资者的逐步成熟,证券公司等机构利益集团影响力的扩大,以及交易的日益规范,特别随着监管机构监管能力的不断提高,考虑到融资融券具有“天使”般的价格发现功能,还可以活跃市场、规范地下交易、促进券商业务模式创新,并为投资者提供做空机制等众多制度优势,监管层考虑再三最终选择了解禁融资融券,“天使论”取代了“魔鬼论”。 由是观之,融资融券的解禁或开闸,只不过是监管层顺应民意或市场某些利益集团要求在对相关法律政策进行重新审视后给出的权威自由阐释而已,并不关乎或至少不是主要关乎融资融券法律政策自身的优劣。无论是把其作为魔鬼禁绝也好,还是将其作为天使放行也罢,都是由市场和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决定的,与当时的政经条件相契合,而与法律政策本身的先进性无涉。 当前,主流言论尚集中在融资融券是否该开禁或开禁后的具体业务发展顺序上,以至于使很多投资者想当然地认为融资融券开禁是一个客观的或顺乎市场发展要求的利好或“天使立法”之举,而没有注意到融资融券还有“沦为魔鬼”的一面,这对投资者来说是相当危险的。毕竟,只有“天使”的法律政策才有缔造市场投资神话的可能,而融资融券的法律政策虽然不再是“魔鬼”,但也肯定不是“天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