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信箱] 南玻股价操纵案民事诉讼有难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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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 00:5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周晓同志: 因操纵南玻股票交易价格,2005年6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原三峡证券法定代表人、董事
江西陆先生 陆先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可以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一般只能在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即只能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关于操纵股价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现在法院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不过根据新修改的证券法,也可以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该诉讼也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关于投资者对判决书的取得,原告可以申请受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法院调取生效判决书,也可以委托律师去湖北高院取得生效判决书。操纵股价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投资者损失的计算方法还没有具体的规定,诉讼能否获得赔偿是多方面因素决定的,不能简单的用多少比例来确定。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 薛洪增律师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