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焦点透视 > 正文
 

公司章程需要修改 提取公益金该踩刹车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 13:2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周到

  在已公布的上市公司2005年度分配方案中,依旧存在大量提取公益金的做法。3月22日公布2005年报并发出召开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深市某上市公司称:“2005年度……提取5%的法定公益金597,783.37元”。沪市某上市公司如出一辙:“2005年……提取5%法定公益金6,332,462.62元”。前者还将由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授权董事
会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的议案》,后者则没有这样的议案。

  一些上市公司的顾忌,可能是考虑到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后的《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公司法》关于提取公益金的规定也已被删除。但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章程的蓝本,是中国证监会1997年12月1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该指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提取法定公益金”。因此,上市公司继续提取法定公益金,变成了公司章程的要求。

  有人提出,修订后的《公司法》虽然没有要求提取公益金,但也没有禁止提取公益金。因此,上市公司在2005年度分配方案中,继续提取公益金,并不违法。笔者并不这样认为。法律是为实践服务的。《公司法》删除原来规定后,并没有“可以提取公积金”或类似字样。因此,它的意思就是不需要由公司提取用途不清的公积金。在这里,法律没有规定就等于未禁止的原则,或许并不适用。因为,在缺乏法律依据的前提下,继续提取公益金,实际上减少了可分配利润,损害了全体股东的利益。法律没有规定就等于未禁止的原则,并不允许导致损害他人利益。

  是执行公司章程的规定,还是执行《公司法》的规定,应不难选择。公司章程由企业制订。它虽然符合老版本《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但却在新《公司法》中找不到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行为应依次考虑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公司章程的依据,而不是反过来,首先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实际上,即使公司章程尚未及修改,但由于有关条款已与新《公司法》有关精神相抵触,那么,不提取公益金,并没有任何违法嫌疑。

  在停止提取公益金的问题上,上市公司的态度应更鲜明和主动一些。前面提及的该深市公司既已考虑修订公司章程,又决定提取公益金,可算态度暧昧。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本通知发出后的第一次股东大会上,对其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而上面提及的那家沪市公司并没有在2005年度股东大会前安排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因此,该公司董事会不向2005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也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精神。

  少数已召开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并没有提取公益金。它们不仅有良好的法律意识,也因此维护了股东利益,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公益金问题的负面影响。而继续提取公益金的上市公司,其目的其实并不清楚,客观效果则是进一步制造历史遗留问题。

  笔者认为,尚未公布2005年度分配方案的上市公司,建议停止提取公益金;已公布2005年度分配方案,但尚未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上市公司,应设法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和2005年度分配方案,以免提公益金;已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并且难以更改提案的有关上市公司,以及已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上市公司,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就修改公司章程和2005年度分配方案再次进行审议。这也可以看成相关上市公司维护投资者利益的一个具体举措。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