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案件进展如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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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 06:13 中国证券报 | |||||||||
一心编辑: 我是东方电子的股民,曾经购买东方电子股票而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2003年3月,我委托律师提起了对东方电子公司等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诉讼,至今已经三年多了,我的案件还没有开庭,难道就这样不了了之了吗?请问,该案什么时候能有个结果?
山西 姚力 姚力先生: 你好!广大投资者起诉东方电子等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1.9规定)颁布后,股民依据该规定起诉到法院的第一起案件,因此,该案受到证券界、法律界和广大投资者的密切关注。目前,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的东方电子案件有1000多起,涉及6000-7000名股民,起诉标的约3-4亿元,是迄今为止我国起诉人数最多,涉案标的最大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 从2003年2月初曹小妹等原告率先对东方电子公司等相关责任人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股民对东方电子公司提起诉讼的热潮。作为有管辖权的青岛中院,虽然在受理案件过程中对共同诉讼的人数进行了限制,最后又只受理单独诉讼不再受理共同诉讼,但毕竟受理了广大股民的起诉,使得广大股民诉东方电子公司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正式进入了诉讼程序。东方电子公司等被告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后曾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虽然该管辖权异议最终没有成立,但导致案件的审理期限延长了好长时间。 据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洪增律师介绍:2003年8月9日、10日,来自全国各地的15家律师事务所20多名代理东方电子案件的证券律师,在河北石家庄召开了“虚假陈述案件诉讼代理研讨会”。会上主要以东方电子案件为例,对虚假陈述案件诉讼代理过程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研讨,对全力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合力促进东方电子案件进展达成了共识。会上成立的“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律师交流协作团”,为证券民事赔偿律师间有组织地开展协作和交流、探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实现资源共享提供了组织保障。 2004年9月23日,青岛中院对当地一个投资者对东方电子公司提起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以查明东方电子公司虚假陈述的事实和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东方电子公司等被告和该投资者的代理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期间法院对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但案件审理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及时进行判决,也没有对其他案件进行审理。 据了解,青岛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完上述股民的案件后,曾对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将相关情况向上级作了汇报,并通过证券交易部门对每个原告的交易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核对。因该案涉及人数众多,核对材料的工作量大,有些问题还没有完全搞清楚,故导致其他案件迟迟没有审理。 2006年1月初,东方电子公司通过青岛中院,表达了愿与参加诉讼的投资者进行和解的意向,同时跟部分原告和代理律师进行了小范围的协商,并提出了债转股、发行可转债、部分货币赔偿部分折股赔偿等几种和解方案,但最终没有达成一致意向。 负责审理该案的青岛中院民三庭最近电话答复记者,如果原被告方就和解内容不能达成一致协议,该院将在2006年对尚未审理的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且法院已经将开庭审理该案作为2006年度青岛中院的工作重点,但具体的开庭时间还没有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薛洪增律师认为,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作为一类新型民事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没有成熟的审判经验可供借鉴,并且涉案人数众多,涉案标的巨大,大量的证据需要核对,故法院不能在法定六个月内审理完毕,适当延长审理期限是可以理解的。不过,《民事诉讼法》毕竟是调整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是一切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准绳。虽然《民事诉讼法》中对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继续延长审理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法院也不能无期限的不开庭审理,继续推延下去。希望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加快东方电子案件的审理步伐,排除非法律因素对该案的干扰,客观公正的审理和裁判案件,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另据最新消息,由四家福建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福建证券维权律师团,近日已向全国代理东方电子民事赔偿案的律师发出邀请,律师团将在四月初在福州召开协调研讨会。维权团王建新律师(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表示,新《证券法》、《公司法》今年正式施行后,相关司法解释面临修订完善,需要在一个更高的高度看待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和解决。全国律师将在会上加强研讨和协调,以推进证券维权。会议还将邀请有关监管部门、被告及代理律师、大标的自行起诉的原告参加会议。届时,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有关此案的最新进展。 一心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