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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小额贷款公司为民间金融“正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 06:12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石朝格北京报道

  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昨日在“亚太地区小额信贷论坛”上表示,如果允许个人或专门的公司用自有资本从事小额放贷,这样,民间融资就可能自然地走向规范。她认为,这是正确引导民间金融的现实选择。

  吴晓灵说,对于如何引导民间融资问题,应避免简单化的看法,比较可行的做法是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对于拟议中的小额贷款公司,吴晓灵认为,它们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而是只能运用来自有限几个股东的自有资金和来自一个机构的批发性融资开展相关业务。而与资金运用相关的风险,要由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和资金批发机构来承担。

  这样,即使运作失败,也不会给社会带来外部危害。而一个运作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将会赢得社会的信任,其融资渠道最终也可望逐步拓宽,或为设立某种新的金融机构创造条件。

  为规范其贷款行为,吴晓灵建议由中央或地方制定《放债人管理规定》,由工商部门对放债机构进行注册管理,由个人信贷登记系统进行放债登记并对借贷双方进行基本的金融知识培训,由法院对借贷合同的纠纷进行裁决。

  在谈到农村金融在新农村建设中如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一问题时,吴晓灵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她指出,必须创造适度竞争的金融环境,降低服务费用。为此,农业银行和农发行应坚持为农业发展服务的方向,并通过改革尽快建立适应农业经济发展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其他各大

商业银行也应对现有的县域机构进行重组。同时,相关监管部门要为在县域内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创造宽松的政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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