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焦点透视 > 正文
 

相关指引出台 非公开发行路还有多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 06:12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夏丽华

  近日,证监会出台全面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明确上市公司可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增加资本。本是与新“两法”的自然衔接,却激起很多期待与联想。但事实上,要形成一套完整、符合我国实际、可操作性强的非公开发行制度,还需付出不少努力。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尽管《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可非公开发行,但绝不意味着这是上市公司的专利。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可见,非公开发行股份是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之一。

  其次,非公开发行市场事实上一直存在,只不过因属私募性质,

证监会并不对其直接监管,但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就不同了,必然要受证监会的监管。这点有新《证券法》为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其核准。”这也是为何此次《指引》修订,会新添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条款的缘故。

  目前,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内容,新的《公司法》与《证券法》至少已勾勒出基本轮廓,例如,要经过监管部门核准;对于发起人持有的、公开发行股份前的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等等。

  但是,仅此还远远不够,尚待相关部门制定条例与细则作为补充。

  特别是一个更基础、根本的问题现在还没有明确———非公开发行的对象是谁?按照美国证券私募市场的经验,发行的“特定对象”主要是自我保护能力较强的投资者,一般包括以下几类:金融机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公司内部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富裕的自然人,以及具备相当财经专业知识及投资经验的投资人。业内专家分析指出,我国允许的特定对象也不超出这五类范围,但对各类参与主体的人数限制、参与程度等会有不同的规定。

  另外,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必然同时牵涉已上市股份股东的利益,那么是否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发行价格如何确定;非公开发行股份是否可以采取“公开”方式转让,如果不能,应采取何种方式等。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业内人士认为,按照过去的经验,如果作为一种融资渠道,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不太可能成为主要的方式。但也有人认为,这取决于管理部门的政策倾向,如果将要出台的相关规范在上述各方面规定都更为宽松,非公开发行市场可能会得到较大的发展。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