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为民间金融正名 提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框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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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 02:18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记者 唐昆 她建议打破农信社跨区经营限制并出台《放债人管理规定》,还认为"允许个人或专门的公司用自有资本从事小额放贷可能是引导民间融资逐步走向规范的现实选择。" 北京消息针对如何落实农村小企业贷款工作,吴晓灵建议:放开农信社跨区经营;鼓
22日上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易纲出席"亚太地区小额信贷论坛",在代替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发言时表示,将合理引导民间金融,为我国小额信贷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众所周知,小额信贷主要来自农信社,而规模庞大的民间金融却被排斥在外。因此吴晓灵在讲稿中就上述两个领域提出了最新的建议。 首先吴晓灵认为,必须深化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改革中除了注重重塑农村信用社有效的的内部约束即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外,还应该对农信社经营的外部约束,也就是市场竞争和可能的兼并活动,给予适当的重视。" 就此,吴晓灵建议对农村信用社传统的"一乡一社"制度进行改革,放开农信社跨区经营和相互竞争,同时打破区域内只允许设立一家信用社的限制,适度鼓励新机构的设立以激发农信社的活力。 与此同时,吴晓灵还强调,农行和农发行必须坚持为农业发展服务,尽快建立适应农业经济发展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她还称,"应鼓励各大商业银行对现有的县域机构进行重组,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重组。应为在县域内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创造宽松的政策条件。" 吴晓灵正式为民间金融"正名"。"也出于对公民财产运用权的尊重和公民之间缔结合约自主权的尊重,民间金融应是一种法律范围内的正常现象。"她表示。 吴晓灵认为,通过地方政府制定规则,在合同法的约束下利用个人征信系统,"允许个人或专门的公司用自有资本从事小额放贷可能是引导民间融资逐步走向规范的现实选择。" 而拟议中的小额贷款公司,将不被允许吸收公众存款,而是只能运用来自有限几个股东的自有资金和来自一个机构的批发性融资开展相关业务,而与资金运用相关的风险,要由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和资金批发机构来承担。 但是吴晓灵补充,运作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融资渠道最终也可望逐步拓宽,或为设立某种新的金融机构创造条件。 最后吴晓灵倡议:由中央或地方制定《放债人管理规定》,由工商部门对放债机构进行注册管理,由个人信贷登记系统进行放债登记并对借贷双方进行基本的金融知识培训,由法院对借贷合同的纠纷进行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