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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应尽快修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 00:51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宋一欣

  前不久,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其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拟订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但是,必须有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还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
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此前,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中,也强调独立董事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出具《独立董事意见函》,并且向流通股股东征集股改方案委托投票权。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中,也突出地单列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的章节,规定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独立董事同意方可由董事会讨论,同时还赋予独立董事的独立审计咨询权。从中可以看出,独立董事责任在渐渐地落到实处,也落到重处。

  今年1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该法仅只在第123条设置了一个开口条款,即"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具体适用的仍是2001年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但是,这一规定经过实践后普遍感到需要重新修订,特别在目前股权分置改革顺利推进,股票市场面临新的发展机遇的时候,更需要前瞻性地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其一,任职条件。《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符合的条件比较宽泛,很多情况下变成了利用法律、经济和其他工作经验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实际上独立董事所起到的作用是站在中小投资者的立场上依法为上市公司把关,从这个角度,有些任职条件应当相对严格一些,主要看独立董事有否独立把关的能力、水平与操守。

  其二,产生程序。《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虽然应当经过股东大会,虽然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产生可以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股东的提名,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沦为控股股东、大股东的附庸,很多情况下无独立而言,所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产生办法,除了上述提名选任方式外,还可以通过某一股东向社会征集一定数量投票权的方式选任,还可以由独立董事协会推荐或个人自荐的荐任,同时,大股东所推荐的人选的比例应当有所限制,大股东本身应当回避表决,如果发生独立董事空缺、无法履行职责而不能选任时,应当发挥独立董事协会的作用,由其指派。

  其三,报酬获得。目前独立董事的报酬获取是通过上市公司的,这也就是独立董事容易被大股东所控制的经济基础,所以建议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协会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业绩水平比例和独立董事活动的复杂性程度,由上市公司把独立董事报酬支付到独立董事协会、独立董事协会再根据独立董事工作成绩和小时工作情况向其支付独立董事报酬。

  其四,保险制度。通过商业保险公司,为每一个独立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一旦发生责任事故,独立董事的风险责任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每年公布每个独立董事投保、理赔、续保、拒保情况。而这种保险制度应当是强制性的。

  其五,职责权限。《指导意见》中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发表意见义务和有效行使职权的必要条件,但是,应当明确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所应当担任的岗位,例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另外,应当建立独立董事独立的办公室,为其配备行政人员,由其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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