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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非上市股权交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 00:51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 陈荣

  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纠纷已经成为近几年来投资者投诉中较为集中的一个"顽症",虽经有关部门多次整治,但仍久治不愈。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投资者风险意识差,容易上当是纠纷频发的一个原因,而有关制度建设的缺位,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这里,谈谈如何通过有效的制度建设来充分化解非上市股权交易纠纷。

  一、建立健全有关非上市股权交易的法律法规

  目前,除了《公司法》、《证券法》对股份公司的设立和交易作出规定以及对国有股权的规定之外,其它对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规定少之又少,这种状况使有关部门在对一些股权交易行为界定性质或处理时产生一定的难度。因此,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的原则和框架内,结合投资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规则,使市场各方主体能够有法可依,这是推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一个基本条件和前提。

  二、非上市公司和中介公司应当严格自律

  投资者投诉较多的是非上市公司包装过度,既有对公司经营业绩、发展前景的过分描述,又有为在境外"上市"而聘请咨询和财务顾问的宣传,使不明就里的投资者误以为公司业绩优异并在境外"上市"已是指日可待。一些中介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或其股东进行串通,以代理股权转让的形式,推销名不副实的所谓待"上市"股权,使许多投资者的投资如陷入泥潭,难以自拔,只能被动地做着没有回报的股东。而非上市公司或股东却获得了所需的融资,中介公司也从中赚取了手续费和差价。我们认为,非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诚信原则严格自律,依法经营,否则,就应当承担欺诈和误导的法律责任。

  三、强化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利和措施

  尽管在现有法律规定和体制下,产权市场的管理机构缺乏与证券监管机构相等的行政权力和准司法权作为进行市场监管和处理案件的强力手段,但仍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了积极有效的监管工作,有力地净化了市场。但如何赋予管理机构更强有力的权力和手段,使监管措施更具体、更明确,应当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最近,中国

证监会将成立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发行监管二部的报道相信将会带来积极的意义。同时,作为市场监管的另一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坚决打击取缔不法股权交易机构,从源头上堵截欺诈行为的产生。

  四、司法机关应当突破审判瓶颈,依法及时审理

  对当前所出现的大量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纠纷,投资者纷纷感叹:投诉有门,起诉无门。但投诉一般只能处理违规经营问题,并不真正解决投资者与有关公司和股东之间的交易纠纷,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只能是由司法机关按法律程序来解决。但在实践中,令投资者无奈的是,法院立案并受理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司法机关应当为市场经济服务,对一些新型的经济纠纷,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审判,否则,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同时,对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的推销股权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公司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投资者的自我保护固然重要,但法律制度的保护更为重要。否则,制度形同虚设,将损害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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