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集合理财新规待发 警惕黑匣子苗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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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 10:25 扬子晚报 | |||||||||
本报记者 郁言 朱茵 在管理部门对部分集合理财产品现场检查的同时,《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草案)》在业界也流传多日。除了将业务范围扩大至规范类券商,细则对产品投资范围、销售渠道和托管等作了界定,流程和操作性都更加明确,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是调整的重要内容之一。
新规出台指日可待 虽然集合理财产品已经上报不少,但目前迟迟没有推出,业内人士估计,除了集合理财的细则,可能还与管理部门修改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办法有关。 据透露,目前,管理部门正在就“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进行修改,将在完善之后,去掉试行二字。这一规定已经在去年年底在券商内部征求意见,券商也将意见和建议汇总上报。分析人士预计,可能会在新的资产管理业务规则完善之后,再出台集合理财业务、定向理财、专向理财等业务的具体细则。据悉,这些规定对券商的受托理财业务范围,集合理财产品推广日期的限定等都将更加宽松。 还有业界人士分析,集合理财的细则草案在业界征求意见时,争议的地方并不多,预计出台的时间不会太长。 托管范围和销售渠道将扩大 虽然目前已有的规范文件中,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代为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但实践中,集合理财产品几乎都是自销,或通过托管行代销,即发行方和托管方销售两条渠道。这也是导致部分券商审批规模大,但实际发行规模并不大的原因。 新的细则再次强化了产品销售推广的问题。业界人士分析,对产品认识的不足,可能是目前这些机构销售动力不足的原因。 随着产品的增加,社会认可度的提升,集合理财产品将会向开放式基金的销售模式靠近。 另外,托管行也将会从目前集中于四大行向其他有代销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扩展,这有利于降低集合理财的托管成本,同时增加了销售渠道的选择范围。 警惕“黑匣子”苗头 去年集合理财产品的表现有目共睹,被认为是有实质创新的业务之一,这加大了管理部门做大做强这项业务的决心,希望以此为突破口,切实转换券商盈利模式。 目前,几乎每家创新试点类券商都上报了集合理财计划,据不完全统计,已经受理的规模超过了去年全年发行的规模。有关人士表示,在后续产品的审批上,一些产品设计开始结合公司特点、优势,与去年相比,逐渐体现出差异。 实践中,集合理财借鉴了很多基金的做法,但由于是私募性质,在信息披露程度上却远远不及基金,这也是基金经理们最“嫉妒”的地方。现场检查后,管理部门虽然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但也认为,有些集合理财产品已经出现了“黑匣子”的苗头。因此,即将出台的集合理财新规将加大信息披露频率,由以前的半年披露一次调整为一个月披露一次;同时强化交易监管机制。 国元证券分析师屠海分析,集合理财虽然是私募化的产品,但“基金化”操作可能是今后的趋势,这不仅仅体现在信息披露上。他说,加大信息披露并不可怕,基于风险控制的原因,实践中一些券商甚至已超越了这些规定,比如与托管行每天核对资产,净值每天一公布等,都比照了基金的做法,“目前信息披露不存在任何技术问题”。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