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违规 告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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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 06:4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上市公司可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实行增资,可因奖励职工股份进行回购 ■发起人股份禁售期由3年减为1年 ■持股5%以上股东和高管半年内买卖公司股票差价收益要没收
■内部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1/2 日前,证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新指引对“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三部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修改了增资和回购的规定。在董事会构成方面,则规定内部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人数的1/2。 新指引规定,公司除可采用公开发行股份、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外,还可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增加资本。 在股份回购方面,除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和与其他公司合并外,在“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或“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两种情形下,上市公司也可收购本公司股份。 新指引将发起人股份的禁售期由原来的3年减至1年。指引还明确,董、监事、高管人员及持有公司5%股份以上的股东,在买入后6个月内又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股票所产生的收益要归公司所有,董事会有责任收回该收益。 新指引强化了股东诉权,在“股东和股东大会”章节中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及决议内容违规的,可向法院提出请求。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监事会或者直接对董事、高管人员因违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提起诉讼。证券时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