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洪城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国有股司法裁定的提示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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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 06:22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日前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公司股东荆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荆
一、股份裁定情况: 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鄂执字第6-1号)裁定:将荆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持有的洪城股份13,559,844股过户至中国民生银行武汉水果湖支行名下抵偿34,035,208元的债务。 二、以上股权过户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之中,相关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将于近期披露。 三、本次股权过户完成后,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东持股情况变化如下: 1、本次股权过户完成前: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类别持股比例% 荆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32,720,000国有股30.78 荆州市洪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29,570,000社会法人股27.81 2、本次股权过户完成后: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类别持股比例% 荆州市洪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29,570,000社会法人股27.81 荆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19,160,156国有股18.02 中国民生银行武汉水果湖支行13,559,844社会法人股12.76 四、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湖北洪城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3月22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