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信箱] 股息税减至10%红股计税莫忘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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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 01: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周晓同志: 邯郸钢铁(600001)2004年度的分红方案为每10股派发红利1.5元,当时说是按照10%的比例扣取红利税,我算下来应该每10股分红扣税0.15元。但在实施中,公司却代扣了股东
山西于先生 于先生: 经查询有关资料,证明你的怀疑纯属误会。 邯郸钢铁的2004年度的分红送股方案为每10股送5股派1.5元(含税,税后派0.85元,实际扣税为0.65元)。你产生误会是因为你忽略了公司的送红股行为,每10股送5股的红股部分,属于股息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折算办法是,每股红股以1元面值作为计税额。这样,邯郸钢铁10股分红送股的计算额应该为6.50元(5.00元+1.50元=6.50元),按照10%的计税比例,刚好扣税额为0.65元。 至于扣税比例的规定,也是在去年发生了一定变化。2005年6月1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邯郸钢铁的派息日是2005年8月19日,应该按照原来20%的扣税比例减半执行,也是毫无争议的。 而宝钢股份2005年实施分红方案时,股权登记日为6月10日,派息日为6月16日,两个日期恰好分处6月13日新政策发布日前后,扣税操作适用新规定还是旧规定,一度引起很大争议。2005年6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在补充通知中规定,6月13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这一补充通知,也让宝钢股份的分红争议有了结论,适用新规定,减半后按1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周晓 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