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退市公司投资者如何维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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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 01: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周晓同志: 我是西安达尔曼(600788)的股民,2003年5月购买达尔曼股票5600股,一直持有到达尔曼退市。后来听说达尔曼因为虚假陈述遭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请问,像我这种情况
山东陈先生 陈先生: 2005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对西安达尔曼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行政处罚,认定公司违反了《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有"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2005年8月18日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开披露了达尔曼公司被行政处罚的决定。达尔曼公司股票从2004年4月30日公布2003年年报后开始实行特别处理,2004年11月2日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2005年3月25日起因不能按期公布公允的定期报告而被终止上市。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9规定)的规定,达尔曼公司作为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该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年报虚假部分负责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负有责任的部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达尔曼公司以及被处罚的董事、经理、独立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达尔曼公司已经退市,但该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是在退市前实施的,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也是该公司退市前的虚假陈述行为,故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你完全可以以达尔曼公司以及相关董事、经理、独立董事、会计师事务所和负有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责任人为被告,向达尔曼公司所在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民事赔偿诉讼。达尔曼退市的事实在法律上不会对广大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构成障碍。 根据《民法通则》和"1.9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中国证监会公布对达尔曼公司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该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05年8月18日中国证监会在自己网站上公布对达尔曼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达尔曼公司退市的事实虽然对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不会构成法律上的障碍,但对投资者胜诉后该公司的履行能力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不过,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达尔曼公司只是民事诉讼被告之一,其他相关责任人也是该案件的被告,如果法院判决其他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则投资者对其损失可以依法要求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相关责任人赔偿。如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投资者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一项相对复杂的新型民事案件,不但涉及到相关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的确定,而且涉及到投资差额损失、平均收盘价格的计算,还涉及到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是否存在及风险大小的认定等等系列专业问题。达尔曼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在一个很长时间段内实施的,又是在相对长的一段时间内被逐步揭露和更正的,这将为投资者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以及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故建议达尔曼投资者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诉讼,以最多限度降低诉讼风险。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 薛洪增律师 上周主持嘉宾简介: 薛洪增,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以金融、投资、证券、公司并购业务见长。成功代理法人股交易案、公司收购案等百余件案件,涉案标的约5亿元。目前正代理东方电子证券民事赔偿案。本周主持嘉宾预告: 王建新,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