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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试点标准初定 具体试点时间尚未确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 05:43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朱茵 上海报道

  近日,一家创新试点类券商人士表示,融资融券业务可能在试点之后再推开,而试点券商的选择标准已经基本确定。最重要的两项标准是:一是证券公司的质地比较好,财务状况良好,有资金实力。二是该公司所报方案比较完善,并可操作。此外,监管层从审慎的角度考虑,最终的模式可能会选择证券金融公司的授信模式。

  “证监会正在积极推动融资融券业务,希望尽快开始试点,所以多家券商都在抢报方案,” 他说,相关部门每周都在开会了解工作进展情况。

  对于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要求严格,一方面是从风险业务的角度考虑,另外,开展融资业务之初的资金可能来源于券商的自有资金,因此,资本金实力比较雄厚的券商具有优势。不过,最终的规模可能并不大,业内人士分析,如果有5家左右券商进入试点,他们的净资本总和也不会很大,况且还有净资本比率的限制。《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单个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分别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对所有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分别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业内人士认为,初期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考虑,实际的比率可能还低于上述规定。

  “目前,我们已上报了更加细化的方案。”一位负责业务推进工作的券商人士表示,各家的努力各有侧重。一家大券商的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已经将方案与公司内部流程进行对接。毕竟这一业务对券商的业务流程影响很大,券商的资金管理、业务管理、风险控制都需要完善,特别是整个风险控制体系应能符合要求。对于具体的试点时间,目前没有十分明确,业内人士认为,有可能很快,但也许会继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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