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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分析:五行拳助上市公司强身健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 02:21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记者 周翀

  北京消息"新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就好比‘五行拳’,通过在五个方面修订,全面贯彻落实了新‘两法’的精神和有关条款,将有助于上市公司强身健体。"有关专家表示,通过对新"两法"相关条款的直接或意思援引,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的经验,《指引》将在以下5个方面,对上市公司发挥指导作用。

  确立股东大会权威性

  "两法"在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加强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制度建设,具体而言,包括加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建设,确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增加公司社会责任等内容。《指引》在这些方面,均直接或意思援引了"两法"特别是公司法的有关条款。这些条款确立了股东大会作为上市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权威性,突出了董事会集体决策作用,有利于遏制实践中出现的董事长基于授权取代董事会的"一言堂"现象发生。确保了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充分发挥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客观上将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

  打击内部人控制

  "两法"强调的一个原则,就是进一步规范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明确界定了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等概念。《指引》则吸收了上述精神,明确提出应实行严格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扬弃了1997版《指引》因技术问题做出的例外规定。同时,通过限制内部董事人数比例,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与此同时,《指引》就禁止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规范关联交易、担保行为等做出了相关规定。对于解决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担保、从上市公司攫取不当得利等顽疾提供了有力保障。

  完善高管约束激励机制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方面,《指引》援引公司法规定的限制担任公司董事、高管情形;增加了董事、高管人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通过放宽公司回购股份的限制,允许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缩短董事、高管人员持股限售期,放松了转让限制,并就具体转让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应该说,上述规定都是立足于正面引导,有利于充分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构建管理层与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

  增强中小股东权利保护

  通过援引公司法中的诸多制度设计,《指引》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方面,形成更大的力度。

  首先,《指引》引入了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通过集中或分散使用投票权,将有机会选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监事,改变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构成。《指引》增强了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赋予股东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的权力。

  其次,《指引》在赋予中小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主持权的同时,还加大股东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约束。

  最后,《指引》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无效诉权。同时提出了董事、高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并吸收了股东代位诉讼机制的精神。

  强化中介机构作用

  证监会在日常监管中注意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中介机构。年报编制期间,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大多是问题较多、风险较高的上市公司。为此,《指引》强调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警察"作用,要求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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