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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要考虑三因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 05:32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钟正 北京报道

  国资委有关人士昨日表示,上市公司国有股协议转让是否能得到最终批准,要考虑三个因素:是否安置好职工、受让方是否具备能力以及转让价格。

  这位人士解释说,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不允许进产权交易所,目前唯一的形式是协
议转让。在具体程序上,一般是由地方政府先批准,由省级国资委保送至国务院国资委。在最终环节能否得到批准,具体取决于三个因素:职工是否得到妥善安置、受让方是否具备能力,以及转让价格是否合适。一般会在这三个环节提出疑义。

  其中,价格是最先考虑的因素。国资委此前曾多次强调,一般国有股转让不得低于净资产,但也不是说只要溢价就没有问题,而是要看溢价多少。比如,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是5%,这样转让价格一般得溢价到6%、7%,甚至10%以上;还要看近几年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增长还是下降,如果连续增长可能就要求更高一点。

  对于选择受让方来说,同等条件下出价高者优先,但也并非绝对。这位人士说,还要看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的将来发展战略规划,从而确定受让方。不是说把公司的

股票卖出去就完了,而要看什么样的发展战略有益于公司发展。这就对受让方的能力提出具体要求。要看引进新的股东是否也从事这方面的业务,以及新股东的盈利能力如何。如果新股东自己企业的盈利能力比要转让国有股的上市公司还差,进来之后就未必能搞好。

  如果有第三方报出更高价额,但政府却以更低价格转让给受让方,这种情况怎么理解?对此,这位人士表示,这就要具体分析价格之外的其他条件,有些要素是上市公司的重要条件,但第三方达不到,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来说可能就要转给受让方了。

  如今围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争夺战越来越多,对此,这位人士认为,这样可以使得上市公司挑选的余地更大,也可以卖出更好的价钱。

  国资委有关人士表示

  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要考虑三因素

  东方高圣董事长 陈明键

  银泰收购百大集团股份属于典型的G股时代收购,其特点是:一方面由于被收购公司的股权没有足够分散,场外的协议转让仍是主要的收购形式;另一方面国有资产的定价缺乏合理的标准,定价混乱。

  在全流通条件下,类似于银泰收购百大集团股权这种基于价值发现的收购还会更多地涌现。

  全流通为价值发现提供了可能。首先,股权全部上市流通,敌意收购成为可能,让价值发现由原来的可望而不可即变为具有可操作性。以前你不卖,我再价值发现也没用,现在你实在不卖,我就敌意收购;其次,全流通后股价成为最重要的估值依据,一来为价值发现者提供了更大的获利空间,二来教育股东放弃每股净资产这个底线,有利于交易双方迅速达成共识完成交易;全流通带来支付手段的创新,定向增发、换股合并等方式可以降低价值发现者的并购成本。

  基于全流通条件下的价值发现情形主要有:

  1、财富的水落石出效应:二级市场低迷,上市公司价值被低估。

  2、财富的时间差效应:处于产业周期低谷,公司价值被低估。价值发现者在产业周期低谷买进,等到产业周期高峰时卖出。

  3、“企业屠夫”式价值发现:公司产业多元化失败,整体价值被低估,导致上市公司某些有价值的产业也被低估,这类上市公司也会成为价值发现者的猎物。

  价值发现者收购公司之后,对公司公司进行分拆重组,凸显局部价值,这就是西方

资本市场所谓的“企业屠夫”的获利方式。

  前两种情形是价值发现的主战场,后一种情形对价值发现者提出了更高要求。

  全流通后

  价值发现收购将更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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