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法律效力保障资产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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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 05:32 中国证券报 | |||||||||
(上接A01版)这一系列制度将有助于保证证券市场的资产安全,杜绝挪用客户资金的痼疾,同时也对券商的资金管理和风险防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又比如《管理办法》吸纳了目前市场已经实行或部分实行的货银对付、质押券等制度,明确了集中交收、分级清算、多边净额清算等交收原则,厘清了结算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原则在进一步保障现有市场的安全和效率的同时,配合交收清算风险处置的相
《管理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是明确了结算财产履约优先的原则。《办法》规定,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证券集中交收账户、资金集中交收账户、专用清偿账户内的证券和资金以及其他专用交收账户及账户内的证券和资金;进入交收程序的投资者应付的证券和资金;投资者认购证券的资金、证券发行人拟向投资者派发的股息红利等五种资金和证券,不得被强制执行,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清算交收。这一规定对保障证券市场运行的安全、保护投资者和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其意义不言而喻。 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此前透露,证监会正在抓紧草拟《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拟订证券衍生品种管理办法等,力争较快建立起层级清晰、结构和谐、分工明确、内容完备的多层次法规框架。《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推出,表明这一进程正在顺利加紧进行,证券市场的法制环境和市场创新的法律依据正在完备。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