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程序规范 网络投票转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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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 05:32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吴铭 相对于2000年出台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最显著的两个变化在于,一是突出了对股东大会程序的规范,对于股东大会审议内容则不再详细界定,二是将网络投票正式纳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体系当中。
2004年11月,证监会曾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运作,此次证监会正式将网络投票纳入新的《规则》中,通讯表决方式则被取消。新的《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召集股东大会,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值得注意的是,股东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新《规则》强调,“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原《规范意见》中关于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予以说明详情、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事项作为专项提案提出以及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要求,在新《规则》中不再有明确规定。 新《规则》对于股东大会主持人和会议记录内容首次作出了详细规定,并要求相关人士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新《规则》要求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新《规则》的其它“亮点”也颇值得关注,如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以及强调股东的参与性,规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降为3%以上,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等。至于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新《规则》规定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此外,根据新《规则》的要求,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的责任明显加大,如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应披露相关意见及理由。与此同时,年度股东大会上除了董事会、监事会就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外,每名独立董事也需要作出述职报告。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