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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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 02:48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三)公司将于近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四)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3月16日(周四)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3月14日至3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包头市昆区包钢宾馆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中魁 (六)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计668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538529866股,(公司第一大股东包钢集团公司所持有的50505050股流通股股份回避了本次表决),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9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并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180000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本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53.12%;参加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共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25,884,712股(不包括第一大股东持有的50,505,050股流通股份),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63%,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6%;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6678人,代表股份712645154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44.86%,占公司总股本的21.0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票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数同意股数反对股数弃权股数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253852986625127421202553454625320098.98 流通股股东7385298667127421202553454625320096.51 非流通股股东18000000001800000000001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情况: 序号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名称持股数(股)表决情况 1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58776188同意 2中国工商银行-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55511133同意 3中国工商银行-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8211111同意 4中国工商银行-开元证券投资基金34482631同意 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1608080同意 6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一组合31456739同意 7中国工商银行-广发稳健增长证券投资基金24299494同意 8中国工商银行-天元证券投资基金17280906同意 9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15246464同意 10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银保分红13999861同意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宋建中律师、马秀芳律师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建律券意字(2006)第020号]。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包钢股份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股权分置改革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内蒙股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 (二)《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股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股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3月17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