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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权限放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 01:5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记者 周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明确独董、监事会及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股东可提请召集

  北京消息作为新公司法配套法规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日前发布施行。《规
则》单辟"股东大会的召集"一章,明确规定除董事会外,独董、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都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此前执行的相关规范中,对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规则并无明确说法。

  《规则》适应新的公司法规定,相对于2000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在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了多处修改,其中最重要的是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的次序。按照召集和主持主体的不同,分独立董事、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等主体分别予以规定。对独立董事、监事会和10%以上股东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要求董事会在收到有关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如董事会同意,应在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否则,在独董提议情况下,董事会应说明不同意理由并公告;在监事会提议情况下,监事会可自行召开;在10%以上股份股东提议情况下,可向监事会提议召开,监事会未在收到股东提议后5日内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为防止股东大会出现无人主持或争夺会议主持情况,《规则》按照"谁召集、谁主持"的原则,规定了会议主持的确认程序。

  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规则》将股东大会通知时间缩短,由原来的30日变为年度股东大会的20日,临时股东大会的15日。

  与之前"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规定不同,《规则》吸收了已实施一年有余的网络投票经验,肯定了"上市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的做法,并明确了网络投票的相关程序安排。

  《规则》明确了临时提案权,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3%(此前规定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将临时提案以书面的形式提交召集人。除此之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任何人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为减少股东大会人为操纵的可能,《规则》规定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在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且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修改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规则》还就保证股东质询权,计票、监票和累计投票,增加股东大会档案管理,引入累积投票制等做出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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