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发行人行权期前须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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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 14:51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讯权证发行人应于行权期前T-3日和T-1日(T日为行权期起始日),在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两次刊登权证行权提示性公告。上海证交所和中登公司昨日发布《关于认沽权证行权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重申,权证行权时,创设人先于发行人履行义务。 《通知》指出,同一交易日内的权证创设、注销与行权申报,按照注销优于行权,行权优于创设的顺序处理相关业务。同一创设人多次创设的情况下,申请注销时按照“后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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