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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大门的铃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 00:43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杨哲宇

  在本报独家获得的陈久霖案法庭辩护词中,辩护人提出了“监狱大门铃声”的原则,作为要求为陈久霖减罪的根据。这一原则是,“对于从无犯罪记录的人而言,被定罪和发现自己身陷囹圄的事实已是很重的惩罚,因此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短期监禁应已足够。”

  这一意见是否正当、法庭会否采纳,我们现在姑且不论。但如果扬弃其减罪的内涵,甚至对“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反其道而行之,如对于陈久霖这样明知故犯、屡次过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被告,加大惩处力度,那么,“监狱大门铃声”这一表述,意蕴丰富,凝练警策。对于潜在的陈久霖的同路人来说,它具有警醒和吓阻的作用,对于我国资本市场乃至全社会的法治进程,也具有借鉴和催化的作用。

  在

中航油事件中,以陈久霖为主的责任人,对法律法规的淡漠、无知和隐隐透出的蔑视,简直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当他们擅自开展衍生品交易时,当他们在财务报告中虚报互换交易营业收入、漏报数亿美元亏损时……法律的尊严一次次被肆意践踏。

  类似的事件已一而再、再而三地上演。漠视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一种“集体的无意识”。任举几例:阚治东“临危受命”主掌

南方证券之初,他就曾公开力陈挪用客户保证金的“合理”与“必要”;当黄宏生挪用上市公司募股资金在香港被控“盗窃罪”时,许多人士流露出某种同情:这也算个事?

  “规则盲视症”的病根在哪里?从历史传统上说,我们缺乏雅典式的以法律为基础的产权结构,也没有像

罗马人一样精心设计出一套严密的民法体系。相反,几千年以来,封建政权对稀缺资源具有任意的配置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又习惯听命于“上级指示”和“红头文件”。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年市场经济地位确立和2001年入世以后,我国法制进程不断提速。如今,“有法可依”的目标已经初步实现,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仍然是需要付出艰辛努力才能实现的目标。如果违法成本与收益严重不匹配,法律便不可能成为有效规范公民行为的“硬约束”。

  为了实现法治这一事关民族兴衰的目标,我们奋起直追犹嫌不足,更遑论游移彷徨。

  新加坡法院对陈久霖的审判,针对的是在该国法律框架下,陈作为公司总裁履行职责的问题,并没有指控他引发公司巨额亏损一事,那么,我国司法部门职责所在、理当控诉的事项,是否也应该紧追不放呢?

  “监狱大门的铃声”应当在“河边行走之人”耳畔响彻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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