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夯实实名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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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 15:25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券商挪用客户资产行为 本报讯 我国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将迎来首部专门规章,《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昨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确立了分级结算、开户实名制、货银对付、净额结算、集中登记、结算财产履约优先等六大原则,并提出建立证券互保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直接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代为办理,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服务等。这是我国首次明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直接面对投资者进行开户;同时,通过提供查询服务,投资者可随时了解账户情况,及时发现、限制券商挪用客户资产的行为。 《办法》确立了证券托(存)管和分级结算原则,规定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托管其持有的证券,证券公司应当将其自有证券和所托管的客户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且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对同时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经纪业务的券商,规定应开立自营证券、资金交收账户和客户证券、资金交收账户。通过上述规定,以往不够清晰的投资者、券商、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关系得以厘清,同时为杜绝券商挪用客户资产设置了防火墙。 为确保登记结算业务的安全性,《办法》将实践中已经掌握的证券账户实名制开户、货银对付原则等以规章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办法》还提出建立证券结算互保金,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结算风险共担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建立证券结算互保金,用于在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保障交收的连续进行。(韩平) (含辛/编制)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