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行权前发行人须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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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 05:42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周松林 上海报道 上证所和中国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今日联合发布《关于认沽权证行权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认沽权证的行权、创设及注销等事宜作出进一步规范,要求权证发行人在行权期前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两次刊登提示公告。
《通知》规定,同一交易日内的权证创设、注销与行权申报,按照注销优于行权,行权优于创设的顺序处理相关业务。同一创设人多次创设的情况下,申请注销时按照“后创设先被注销”的顺序注销其创设的权证。权证行权时,创设人先于发行人履行义务。创设人超过1名的,各创设人按照“后创设先被行权”的顺序履行义务。 《通知》明确,权证行权申报的买卖方向为“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行权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帐户权证余额不足100份的,可以申报行权。如前一顺序人因行权履约担保品不足导致无法履约或其履约担保品已被全部行权,则相应的行权义务由后一顺序人完成,直至对所有申报行权的权证持有人履行行权义务。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