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结算须建立互保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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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 05:42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证监会昨日起就《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证监会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对登记结算进行全面规范。《办法》加大了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保护力度。
《办法》规定,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结算风险共担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建立证券结算互保金,用于在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保障交收的连续进行;可以根据组织管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授信额度,或将专用清偿账户中的证券用于申请质押贷款,以保障证券登记结算活动的持续正常进行等。 《办法》对新《证券法》涉及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所有条款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对以往比较模糊的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结算法律关系进行了梳理,分别在托管与存管、清算与交收等章节中作出规定。 《办法》规定,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托管与结算协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某些资金和证券,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办法》在提高登记结算效率的同时,基本不改变目前投资者的交易习惯,并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同时借鉴境外经验,在对登记、托管、存管、清算交收等重要概念的释义与境外通行的理解保持一致的同时,在账户体系设计、结算模式选择等方面为产品和制度创新预留了空间。 非上市证券的登记结算业务也将参照该办法执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见本报中证网)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