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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 03:35 深圳商报

  【本报讯】证监会今日下发《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06年3月16日至3月23日。

  《办法》规定,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证券公司发现其客户在证券账户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处理,并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涉及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证券账户或者利用他
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的,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投资者在证券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对违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注销等处置措施。

  《办法》还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五类资金和证券,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其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投资者认购证券的资金、证券发行人拟向投资者派发的股息红利等,任何人不得动用,也不得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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