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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 02:52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近日本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
书,对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向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购销手机合同纠纷一案(涉及我公司名义担保),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主购销合同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因此无效;但法院同时认为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6日与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承诺还款协议,涉及我公司名义担保(为原董事长未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同意私自签订),虽然所涉款项源自无效的借款合同,但被告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承诺还款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涉及我公司名义担保亦有效,据此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清偿欠款1700万元及利息(从2004年8月12日开始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2、被告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原告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101410元由两被告负担97290元,原告负担4120元。

  公司对以上判决将提起上诉。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所属一栋房产(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建中路51-53号)的情况,已在2005年3月9日的房产查封公告中做了详细说明,近期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房产确权诉讼,要求确认产权。近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我公司控股子公司确权的房产因涉及诉讼已被查封,因此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0条、71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精神,可以对查封提出异议,由法院按照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起的确权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本公司对以上裁定将提起上诉。

  三、近期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原告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诉被告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浙江通普无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东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邓龙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6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限期内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委托广东美佳联
房地产
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51-53号首层(含高压开关房)至七层全部房产进行评估,其评估市值为人民币33,953,035元。被执行人须在10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

  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异议人就此立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异议人认为,法院拟拍卖的房产,并非属于被执行人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所有,而是属于异议人所有,异议人已经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将查封房产的产权确认给异议人,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以(200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异议人的起诉,明确要求异议人通过执行程序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8、234条的规定,中止对查封财产的执行,审查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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