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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 02:52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l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l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l公司将于近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l在此之前,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公司股票复牌的具体时间详见公司股

  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3月15日(星期三)13:30。

  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3月13日至2006年3月15日(期间的交易日),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00。

  2、股权登记日:2006年3月1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东大名路1171号远洋宾馆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强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489人,代表股份1,116,163,7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23%。其中:

  1、参加现场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988,987,912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74.72%,占公司总股本的52.48%。

  2、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484人,代表股份127,110,102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22.66%,占公司总股本的6.75%。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18人,代表股份5,909,568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1.05%,占公司总股本的0.31%;

  (2)通过委托董事会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200,000股;

  (3)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4166人,代表股份121,200,534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21.61%,占公司总股本的6.4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保荐机构代表、律师出席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票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数同意股数反对股数弃权股数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1,116,163,7941,088,723,59527,199,098241,10197.54%

  其中:流通股股东127,110,10299,669,90327,199,098241,10178.41%

  非流通股股东989,053,692989,053,69200100.00%

  表决结果: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持有股数(股)投票情况

  1银丰证券投资基金10,904,902同意

  2中国工商银行-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8,599,346同意

  3中国工商银行-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7,170,311同意

  4交通银行-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6,202,946同意

  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05L-FH002沪5,499,278同意

  6交通银行-汉兴证券投资基金5,000,000同意

  7申银万国-花旗-UBSLIMITED3,165,080同意

  8全国社保基金零零二组合2,452,667同意

  9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邦联持续增值投资资金信托计划(E-5001)2,366,900同意

  10中国建设银行-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2,305,060同意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李志强律师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审议的议案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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