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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夯实账户实名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 02:22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记者 周翀

  《办法》首次明确提出登记公司可直接为投资者开户,同时规定登记公司应提供查询服务,可使客户即时查询账户情况,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券商挪用客户资产的行为。虽然证券账户实名制的要求早就存在,但这项制度并没有完全落实。为此,《办法》出台了相关的具体规定和处罚措施,保证了账户实名制的落实。同时,通过第2条的规定,为市场创新和
发展金融衍生品种留出了空间。

  《办法》确立了分级结算体系,规定登记公司只与券商发生关系,券商只与投资者发生关系,且券商应将自营资产和客户资产分别开立账户,此举强化了作为结算参与人的券商的交收责任。

  我国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将迎来首部专门规章。《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昨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确立了分级结算、开户实名制、货银对付、净额结算、集中登记、结算财产履约优先等六大先进原则,并提出建立证券互保金。

  《办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直接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代为办理……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服务”。这是我国首次明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直接面对投资者进行开户;同时,通过提供查询服务,投资者可随时了解账户情况,及时发现挪用等违规行为。

  《办法》确立了证券托(存)管和分级结算原则,规定“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托管其持有的证券,证券公司应当将其自有证券和所托管的客户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且“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对同时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经纪业务的券商,规定应“开立自营证券、资金交收账户和客户证券、资金交收账户”。通过上述规定,以往不够清晰的投资者、券商、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关系得以厘清,同时为杜绝券商挪用客户资产设置了防火墙。

  为确保登记结算业务的安全性,《办法》将实践中已经掌握的证券账户实名制开户、货银对付原则等以规章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办法》规定,“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要求登记结算机构对开户代理机构的开户活动进行监督。“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方式的,应当……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以结算参与人为结算单位办理清算交收。”

  在强调安全性的同时,《办法》为提高交易效率明确了集中登记、净额结算等原则,规定“证券登记结算业务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集中统一办理。”

  在防范风险方面,《办法》提出建立证券结算互保金,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结算风险共担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建立证券结算互保金,用于在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保障交收的连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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