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焦点透视 > 正文
 

五类资金证券不得强制执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 01:33 四川金融投资报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近日起草了《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证券法》所涉及的所有登记结算业务的条款均予以具体细化,并首次明确提出质押式回购的质押品保管库制度。《办法》还明确,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五种类型资金和证券,不得被强制执行。

  《办法》共八章八十一条,内容涉及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账户管理、证券登记、证券托管和存管、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等内容。

  为做好登记结算业务的风险防范,《办法》规定了建立证券互保基金、交收履约担保等若干措施。

  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办法》规定,登记结算机构应为证券公司分别设立客户证券总账和自有证券总账。证券公司和登记结算机构都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托管证券的安全,禁止挪用、盗卖。

  《办法》明确,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五种类型资金和证券,不得被强制执行,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1、结算互保金、交收担保品、回购质押券等资金和证券;2、证券集中交收账户、资金集中交收账户、专用清偿账户内的证券和资金;3、履行交收责任之前的,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证券交收账户、处置账户等结算账户内的证券;4、进入交收程序的投资者应付的证券和资金;5、投资者认购证券的资金、证券发行人拟向投资者派发的股息红利等。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