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信箱] 卫视"黑嘴"广告要重拳整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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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 00:51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周晓同志: 虽然有关法律和管理层已经对不法咨询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但是,现在每天晚上打开电视,我还是会看到某某卫视台有人在大肆推荐股票,不知道您注意到没有?我有个朋友
上海刘先生 刘先生: 新《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生效,其中,专门对证券咨询机构的咨询服务行为作出了规范。如果咨询机构提供不实信息,或误导投资者投资,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里,法律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咨询机构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事实,而投资者又遭受了投资损失,无论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即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这在法律上是一种严格责任。应当讲《证券法》增加了这个条款,目的就是严打证券市场较为严重的证券咨询欺诈行为。现实中,不可否认的是,有些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咨询服务的时候未必是故意欺诈,而是由于判断失误等原因导致所推荐的股票不涨反跌,但鉴于此类行为很难区分故意或过失,所以,这次证券法修改不再将主观是否存在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而是直接规定了"无过错责任"。所谓"无过错责任"就是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所以,投资者要关注咨询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投资的证据,例如电视录像,个股在推荐以后的走势,上市公司本身的一些实际情况,以及受到损失的证据(交割单)等,全部要以有效证据形式予以保全。当与咨询机构交涉无果时,可向咨询机构所在地或营业部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另外,建议你向当地证券监管机构投诉,但应注意任何投诉必须有基本证据。 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宣伟华律师 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